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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新《反垄断法》8月1日施行 电商平台要注意了?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8日 16:04:07

(网经社讯)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新反垄断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新反垄断法在5各方面做出调整,新法完善平台经济监管制度,通过调整安全港规则平衡立法与执法间的矛盾。为贯彻落实新反垄断法,6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6部反垄断法配套法规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2021年,可谓是反垄断“大年”,陆续发生阿里因反垄断被罚182.28亿元天价罚款、美团被罚34.42亿元等。此次新反垄断法的施行对电商平台有何影响?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快评给予解读。(详见网经社专题:https://www.100ec.cn/zt/xfldfxdld

观点一:14年以来的首次修改 呼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去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的行政处罚。这是国内互联网反垄断第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子,而阿里巴巴也成为了第一家因垄断被罚百亿的互联网公司。

调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表示,从反垄断执法来说,被称为反垄断元年的2021年展现出国家反垄断治理的强硬态度和创造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对各类垄断行为开出罚单,腾讯独家音乐版权处罚创造性地要求腾讯解除与上游方的纵向垄断协议;阿里巴巴和美团先后因为要求经营者二选一而被发出巨额罚单;除此以外多家企业因为往年违规经营者集中被处罚。

“在合规指引方面,2021年国家先后公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结合往年已有的汽车业反垄断指南、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指南等。各地地方也先后出台各类反不正当与反垄断指引。至此反垄断治理已经为各企业提供了充分的参考方案,也为后续整改提供了充分准备。因此尽管此次《反垄断法》修订从出台到实施的准备期略显短暂但并不突兀。”李旻律师进一步补充道。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亮指出,这次修改是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14年以来的首次修改,同样,修改后的反垄断法也是定于8月1日起生效,这应该不仅仅是个巧合。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在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发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相关执行、处罚不到位的问题也逐渐显现,社会各界对修改垄断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本次修改,呼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确定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明确了相关执法机构,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观点二:618之后到双11之间施行 对电商有引导性作用

李旻律师指出,新《反垄断法》对电商平台等平台经济样态以直接监管与间接治理两种方式予以调整:

1、直接监管即新《反垄断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再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两条规定直接针对平台经济利用数据价值、算法挖掘、技术能力、平台规则、资本优势等限制经营者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垄断行为,制约的是平台最大的发展竞争优势。

2、间接监管即通过第十九条禁止组织达成垄断协议或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间接禁止电商平台形成轴辐垄断,要求电商平台在于商家沟通当中应当警惕轴辐协议出现的风险。

去年7月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依法对互联网领域22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此次处罚涉及腾讯、阿里、苏宁易购、蘑菇街小红书58同城、天鲜配、小桔智能等多家互联网领域巨头和知名平台公司。

同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则表示,从时间节点上,这个时间节点恰非常恰当,正好是618之后到双11之间,从电商的角度上看,这个时间比较好。对整个互联网平台的一些大的巨头,包括他们的经营、股价等,影响是可控的范畴之内。长远来看,可能会决定未来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尤其是一些曾经的巨头,未来能不能够在自己的领域具有领先和垄断的地位,这个法律就有一个很大的引导性的作用。

程亮律师认为,平台经济存在商业模式更新快、竞争生态复杂、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等特点,相应的平台经济监管存在反应不及时、不够全面等问题,这是此前在平台经济大发展中不得不正视的客观问题。如何合理规范平台经济,也成为此次修法的重点。新垄断法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制度在平台经济中的适用规则,无论是总则中的原则规定,还是具体细化的规则条款,都特别提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相关的垄断行为。通过修法,明确了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相关规则,适应了平台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对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创新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观点三:为电商平台中小经营者的自由发展打开通路 让消费者有更多选择权

李旻律师认为,对与平台商铺的经营者来说,新《反垄断法》可能有两点直接有利于小经营者: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设置转售价格禁止的例外,虽然两款对于经营者而言证明责任可能较高,且第三款的市场份额标准尚不明确,但规定的存在已经为市场份额较小的中小企业联合共赢、经营销售、创新发展赢得喘息之机。轴辐协议的禁止、第四十条对行政权力排除竞争有利于打破平台纵向垄断和地方保护注意,总体而言,都为经济要素自由流通、电商平台中小经营者的自由发展打开通路。

在谈到商家的好处,董毅智律师认为非常明显就是比如说二选一这种情况,比如说恶性竞争,比如说很多互联网平台利用优势地位,给商家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政策,这种情况可能是会越来越少的。然后,对消费者来说,可以追求更好的服务或者更好的选择权,对消费者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契机。

程亮律师则指出,新垄断法中,在总则中有关于“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的原则规定,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有针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具体细则条款。这对于规范平台经济,特别是规范平台经营者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平台商家、消费者而言,平台行为得到规范,有利于平衡商家、消费者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地位,对于减少平台“店大欺客”、保障和维护商家、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观点四:电商平台在反垄断整改中要提高站位

李旻律师表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的根本目的是“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这就要求电商平台在反垄断整改中提高站位,自觉将平台发展与国家发展结合在一起,打破垄断壁垒、主动推动要素流通、小企业扶持和消费者权利保护。尽管《反垄断法》并不直接调整、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但其立法目的是鼓励创新、保护市场竞争,通过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护最终使消费者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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