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一、事件背景
10月24日晚间,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反映,安克、耐克、盒马等品牌相关企业微信账号发送疑似色情引流信息,引发广泛关注。企业微信安全团队当日发布《企业微信关于坚决、持续打击外挂软件的公告》,称经排查,确认为某第三方外挂软件服务被攻破,导致使用该外挂服务的账号受到影响。
这些带着品牌认证标识的官方客服账号,为什么会出现在一个第三方外挂的服务器上?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快评供记者朋友参考,这也是网经社自2010年以来的独立发布的第1445份《电商快评》。(详见专题:https://www.100ec.cn/zt/dsfwgrjbgp/)
二、专家点评
观点一:外挂涉黄链接事件法律责任认定应区分主观故意与安全管理责任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外挂服务商“主动群发”涉黄链接,对传播物品的行为与内容有认识并追求其发生,属直接故意,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被攻破后遭利用”,服务商本身并无传播故意,其可归责之处在于对账号权限、客户数据的疏于管控,刑事上不宜按传播淫秽物品罪评价。
董毅智进而表示,但“提供外挂工具”本身另有独立风险:司法实践中,微信外挂因绕过官方安全防护、非法侵入并控制平台数据,已被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制售者多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若服务商对下游利用外挂实施犯罪具有明知,仍提供技术支持,还可能触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的成立不以外挂本身违法为前提,而取决于“明知+提供帮助”的证明。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大才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中心主任肖永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这也是区分外挂服务商主动群发VS被黑客攻破劫持的核心法条基础。
“企业微信账号集中推送涉黄链接事件,厘清多方法律责任与治理短板十分关键。在刑法层面,外挂服务商主动群发涉黄内容,主观上为直接故意,契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观要件;若系服务商系统遭黑客攻破、被动被利用,则缺乏该罪的犯罪故意,但不代表免除安全管理责任。若外挂服务商明知群发工具易被用于违法犯罪仍持续提供,可能构成帮信罪。”上海市信息安全行业协会专委会副主任、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张威这样说到。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嘉润(杭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李晋沅律师表示,品牌方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承担首要主体责任,平台亦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次事件中,企业微信只是数据的传输通道,品牌方才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者",自主决定处理目的与方式。依据个保法第9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9条也明确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所处理网络数据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品牌方可称第三方外挂软件服务被攻破,但其不是免责事由;对受害客户,个保法第69条的过错推定首先落在品牌身上。
观点二:外挂涉黄链接治理 责任分层与事前风控并重
张威指出,企业微信及时封停账号、拦截链接,属于有效的事后应急举措,仅可减轻责任,不能直接免除平台安全保障义务。外挂乱象由来已久,平台不能止步于末端处置,事前风险识别、异常群发监测、第三方工具风险筛查等义务,仍有待夯实,履职程度需要结合技术能力与风控机制综合评判。
肖永红则分析,如果外挂服务商明知链接涉黄,但是为了引流而主动调用外挂群发、推送消息,这本身就是在积极追求淫秽信息扩散的结果,满足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观要件,但最终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如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不能用刑法规制,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董毅智称,企业微信在事件发生当日强制下线受影响账号、封禁引流链接,属于必要的处置措施,可以减轻而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平台责任的核心不在于事后响应速度,而在于事前审核与持续监测是否达到与其技术能力相称的水平。以“账号多开”“群控”为卖点的外挂已存在多年,2023年12月即有企业微信账号因此类工具出事的先例,问题反复重演,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有识别与拦截能力与平台所掌握的入口优势仍不匹配。
“挂软件服务商多以篡改客户端、绕过平台安全机制、模拟登录实现。制售此类软件,司法实践中有广州南沙"海贼王"系列微信外挂案等代表,以《刑法》第285条"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品牌方/企业采购使用,客观上可能为黑产提供生存空间,在过错认定上也难以仅以不知情主张免责。”李晋沅阐述。
此外,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院法官向网经社表示,企业微信外挂劫持账号群发涉黄链接一案属于典型民刑交叉的数字侵权纠纷。刑事上,外挂服务商帮信罪的概括明知不可仅凭工具具备绕风控功能推定,需结合行业既往同类风险、案件先例判断预见可能性;若工具专为灰色引流设计,可结合在案证据推定其明知。
民事层面,应跳出平台安全保障义务仅为补充责任的固化思路,基于私域场景下用户对平台、品牌的双重信赖,采用担保型连带构造:对外,主体查明时三方连带;第三方暂无法查清的,由平台与品牌先行连带赔付,之后追偿。内部分担以过错与因果贡献排序:黑客故意侵权责任最重,外挂服务商创设风险次之,品牌账号审核过失再次,平台监管疏漏责任最轻。该案也揭示,仅靠事后封号追责效力有限,有必要构建外挂黑名单、信用惩戒等前置治理机制。
观点三:外挂涉黄治理须从事后处置转向事前防控
事件发生后,安克的反应是冻结涉事账号、封存后台操作日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CATLINK则称其账号“被盗用”,同样启动了报警程序。品牌方的姿态是明确的:它们也是受害者。
李晋沅介绍,根据个保法第57条、数安法第29条、民法第1038条,事发后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报告并通知利害关系人。《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4条规定,网络安全事件属较大以上级别的,非关基运营者最迟不得超过四小时向属地省级网信部门报告。《办法》第5条要求本案中,品牌方应以合同等形式要求外挂软件服务商"及时报告"其监测发现的安全事件。此事件中可体现为,外挂软件服务商被攻破后品牌方能否第一时间获知。
肖永红称,如果外挂服务器是被黑客攻击,账号被劫持,黑客擅自利用外挂群发淫秽链接,此时服务商没有主观故意,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外挂服务商知道外挂存在严重安全漏洞,甚至之前也曾发生过类似被黑客劫持发送涉黄信息被公安机关警告而不予以修复,放任漏洞存在,则有可能会被认为对“存在安全漏洞的外挂服务器会被黑客攻破而用来传播淫秽信息这一情形”持放任的心态,从而达到构罪的主观要件(间接故意)。
不过,张威则指出,单纯依靠封号、封链、事后追责属于末端治理,威慑力不足,难以根治外挂顽疾。治理应当关口前移,建立违规外挂识别黑名单,对高危工具提前拦截;配套对违规使用外挂的企业实施信用惩戒,纳入信用记录并联动约束。品牌商家也需强化账号权限管控,审慎选用第三方工具,形成监管、平台、商家多方协同的治理体系。
无独有偶,董毅智表示,“封号+封链接+事后追责”是被动模式,个案处置无法消解外挂的规模化风险。建议前置:一是建立外挂软件动态黑名单,对篡改客户端、绕过安全机制的程序工具实施识别、阻断与公示;二是对使用外挂的企业纳入信用惩戒,如降低接口权限、限制群发能力;三是明确品牌方的合规义务——将核心客服账号交由外挂托管,实质上将用户数据安全置于不受监管的第三方风险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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