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马恺浓律师在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上述案例中,消费者购买的是一般性衣物,依据相关规定,不属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2、案例中,虽然商家在店铺内商品页面中标注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实质上是通过格式条款随意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剥夺和限制消费者享有的退货权利,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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