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近日,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接受《新花城》采访时表示:
1、传销是非法行为,严重的甚至还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客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企业或其他组织。这意味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处理的只能是自然人——以传销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头目为主。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组织、领导人员应由公安部门予以立案追诉。
2、此前为张庭夫妇微商产品站台的明星,是否需要负相关法律责任?可参照此前P2P网贷全面清退后,追赃挽损,依法追缴高管奖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
3、社交电商的核心模式在于以‘人’作为拓宽销售渠道,因此自诞生之时就始终笼罩在‘互联网传销’的阴影之下。而由于网络传销因手段隐蔽、涉众群体广、标的虚拟化、违法成本低、首脑高智化等特征,目前处于监管‘灰色地带’。
4、《禁止传销条例》的生效距今已经近15年,中国的发展日新月异,特别是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已经深入人们的社交、生活、购物等方方面面。
5、《关于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指出,只要“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旅游互助”等行为,同时具备“入门费”“拉人头”和“层级团队计酬”三要素,就可认定为涉嫌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