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税稽三罚告〔2025〕66号
(网经社讯)
即墨区*淇服装店(纳税人识别号:9***************2):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8月2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从事抖音电商平台销售货物,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你单位的抖音店铺收入56793143.83元,提现53207773.00元,经查询金税三期申报数据,你单位仅申报增值税收入328539.67元,未全额申报收入,未缴纳税款。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562308.3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680.79元、教育费附加8434.63元、地方教育附加5623.08元、个人所得税431440.01元。对你单位隐匿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偷税金额1013429.15元。主要证据1.你单位2023年至2024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个体户业主、关联人等账户资金流水及统计表;3.抖音提供的经营数据和提现数据;4.即墨区税务局出具的走逃失联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隐匿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偷税,拟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一倍罚款1013429.1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