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网经社注:图为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政律师)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政律师认为,国家网信办继通知下架“滴滴出行”app并发出整改通知一周内又发布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该《意见》出台的法律基础在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及《数据安全法》,保护的领域包括国家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根据国外上市规则及监管要求,一旦国内的互联网公司在海外上市必须服从包括美国证监会在内的境外机构审查要求,这样就不可规避的产生信息泄露风险(尤其包括公务人员、安全人员等特殊人群及其家属)。
为此,国家出台该《意见》新增条款无论从立法、执法、司法及运营者守法角度均是完全有必要的。作为平台运营者未来资本市场路径设计应将目标市场转回国内科创及中小板等融资路径,以免造成因法律政策调整造成的战略决策失误和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