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网经社注:图为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表示:
加强对境外上市公司的监管,网信办将在起草相关规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这些规定涉及哪些信息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企业不应向外国监管机构披露。这可能使中国的规则与美国监管机构制定的规则更加不一致,从而令中国公司更加难以同时满足两边的要求。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采取措施,试图获得更多的机会来审计中国公司,一些中国公司进行了抵制,称中国的法律禁止其向美国监管机构提交审计底稿。分析师们指出,许多中国公司可能因此从美国股市退市。
可以预见,后续网信办还将与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部委合作,修订长久以来实施的针对可变利益实体(VIE)的规则。这种称为VIE的公司架构使外国投资者能在不直接拥有公司投票权股份的情况下,入股中国科技业和其他敏感行业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