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近日,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褚霞律师在接受《每日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1、《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于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以下统称“相关主体”)向用户发送商业性消息这一行为规定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禁止规定,二是赋予用户拒绝权,三是相关主体的主动请求及其限制。
2、在关注相关企业主体的合法经营权益的同时,要充分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对于偶尔违法推送的主体应该给予其一定的自我完善的时间和空间,而对于长期违法推送的主体也坚持“零容忍”的原则依法处理,从而促进整体经济效益的提升和整个行业生态的进一步建设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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