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近日,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方熠智在接受《重庆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1、《办法》明确了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并且明确禁止平台不得篡改交易数据,还在安全评估、备案许可、技术、高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识别、页面跳转、商业广告付费导流服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办法》对直播营销人员的义务方面做出了明确,尤其是在涉及商业广告方面,对其要求应当履行广告方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在消费者权益、肖像权和行为内容方面对直播营销人员作出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用户。
3、《办法》要求了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的指导,鼓励完善行业标准,推动行业自律和法律宣传,并且指出对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4、虽然法律普遍具有滞后性,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网络直播市场秩序,并且促进直播行业的良性发展。特别是在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广告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办法》的颁布实施很好地将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完整地体现出来。直播行业迎来新的规范落地文件,这对整个行业有序发展、市场规范化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