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近日,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梦丹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表示:
1、基于市场合理需求,供需不平衡而引发的“炒价”且适应经济发展趋势的,可以予以一定容忍度。但如果供需和价格系人为哄抬、营销造势而生,则可以依据《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肆意哄抬商品价格的行为主体,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平台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商品市场调节价,理应结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监测,一定程度下有必要进行平台干预并责令调整,以维护平台的正常经营秩序,而非借助“炒价”来吸睛引流。商家应严格执行《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等规定,不得作出虚假发布或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散布涨价以此哄抬价格等不当价格行为,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从而损害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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