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近日,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1、这种推荐用户下载的广告有些属于弹窗广告。《广告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因此,如果采取弹窗广告形式而又没有提供关闭方式,或者设置取消选项但是并不明显,则属于违法行为。
2、《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只规定了弹窗广告需要提供明显的关闭标识,确保一键关闭,对于其他类型的广告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提供这种关闭的方式,或者说可以选择拒绝观看的方式,这个确实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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