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摘要:近日,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在接受《经济观察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1、只要证明真实性就能证明这份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电子签名并不是必须具备的。比如,我们在注册网络账号中,只要点击同意注册,其实相当于承认了合同关系。因此,消费者在订立合同后点击同意,即意味着和商家建立了合同关系。付款是消费者履行的义务,在合同成立并且消费者也履行了义务情况下,如果消费者想退费,实质上属于单方面解除合同。
2、单方解除合同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即商家存在违约行为,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消费金额,商家应该支持。按照上述消费者的说法商家属于这第一种情况,但消费者需要举证当初与商家签订合同时,承诺的一对一授课形式的相关存证。
3、第二种,商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条款,消费者因自己原因要求退费。比如,课程上到一半不感兴趣或自己感觉效果不好,属于消费者构成违约,因效果不好过于主观无法评定,所以按照合同约定,商家可以收取一定的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能过高,一般不能超过付款金额的30%。如果上述消费者属于第二种,商家可以按照约定收取一定违约金,但按照机构计算的退费金额,已经超过付款金额的30%,属于违约金过高也是不合理的,消费者可依法要求调整违约金比列和数额。
4、消费者应保存好证据,双方签订合同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主体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