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因认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其运营的“阳光宽频网”认定为危险网站并进行拦截和屏蔽,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上述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立即停止拦截、屏蔽和妨碍用户访问“阳光宽频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海淀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原告运城阳光公司诉称,其是“阳光宽频网”的所有者和运营主体。被告腾讯公司是qq.com域名的所有者和该域名下网站的运营主体,通过该域名下的网站向用户提供“腾讯安全管家”、“腾讯QQ”软件的下载和服务。被告搜狗公司是“搜狗浏览器”的所有者和运营主体。原告运城阳光公司与二被告腾讯公司、搜狗公司均是互联网企业,提供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具有竞争关系。二被告是知名互联网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极大影响力和控制力。
原告发现,互联网用户在访问“阳光宽频网”时,腾讯公司通过其运营的“腾讯电脑管家”及“QQ”软件,搜狗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搜狗浏览器”软件,共同通过弹窗等方式提示“该网站存在恶意风险”、“您要访问的网站包含虚假腾讯彩票信息”、“您要访问的网站被大量用户举报,发布虚假的腾讯彩票信息已为您拦截”等内容,拦截、屏蔽该网站,妨碍用户正常访问网站,并对腾讯公司“腾讯电脑管家”进行宣传、推广。
原告运城阳光公司认为,二被告腾讯公司和搜狗公司以“阳光宽频网”是危险网站,包含虚假信息、欺诈风险,被大量用户举报等为由,对该网站进行屏蔽和拦截,诋毁其商誉。同时借助广大用户的畏惧疑惑心理和由此产生的对安全软件保护电脑的需求,趁虚而入,借机推荐用户安装腾讯公司的安全软件,以不正当手段分流了原告公司网站流量,进而增加了二被告的用户数量。网站流量及良好声誉是互联网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二被告作为在行业内具有极大影响力和控制力的知名互联网企业,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但其却以不正当手段打压和诋毁原告,严重贬损和降低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给原告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二被告之行为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编选: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