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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6年第48号 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并对相关技术出口实施临时登记管理
商务部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1日 16:19:15

(网经社讯)10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科技部拟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增列部分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技术。经批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对相关技术实施出口前登记管理。

一、拟修订内容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涉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40项技术。人工智能领域包括大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信息处理相关23项技术;对已通过开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不纳入管理范围。生物医药领域包括细胞和基因治疗、小核酸药、病原微生物相关5项技术;对不涉及所有权转让的对外授权模式,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光伏领域包括多晶硅制造、硅片制造、电池制造相关12项技术;技术管理范围也包含承载相关技术的关键和核心设备。具体征求意见的技术范围和政策说明参见附件1。

二、征求意见反馈方式

公众可在2026年10月16日-11月15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就新增技术范围、指标、管控政策、便利措施等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jinxianmulu@mofcom.gov.cn;

2.传真:010-65197565;

3.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在提出意见时,请注明联系人、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出口前登记要求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正式修订并实施之日止,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出口本公告附件所列技术前,应当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https://ecomp.mofcom.gov.cn)登记。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在登记范围内。

(二)需开展登记的出口情形包括:

1.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如知识产权转让;

2.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如知识产权授权使用;

3.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

4.商务部以通知等形式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登记的信息主要包括:技术出口经营者和技术接收方的基本信息、出口国别或地区、拟出口技术及用途、技术预计出口金额等(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要求为准,具体见附件2)。拟一次性向同一技术接收方出口多项技术的,可合并填写;其他情形原则上应分开填写。

附件:1.拟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技术范围(征求意见稿).wps

           2.技术出口信息登记表.wps

商务部 科技部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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