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3月25日消息,近期一起因妻子在直播间打赏54万余元引发的纠纷案件审结。丈夫起诉要求主播及平台返还全部款项,但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据网经社法律消保台(LAW.100EC.CN)获悉,原告小张发现,其妻子小芳在一年多时间里,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向一位才艺主播累计打赏虚拟礼物,折合人民币53.5万余元,并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了4600余元,合计超过54万元。小张认为,该行为未经其同意,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并主张主播通过暧昧信息等方式诱导打赏,平台也未尽到监管义务。
对此,被告主播辩称打赏是基于才艺认可的合法服务关系,不存在诱导。平台方则主张,充值打赏属于文化娱乐消费,平台已提供服务并履行提示义务,且打赏行为“小额、多次、长期”,未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平台作为善意第三方无需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打赏行为属于对网络表演服务的消费,构成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小张主张主播存在诱导或不正当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同时,法院指出,虽然累计金额较大,但该打赏行为具有“小额、多次、长期”特征,可视为日常文化娱乐消费,未超越夫妻家事代理权的合理范畴,平台亦无法知晓用户婚姻状况。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借此案提醒公众,应理性参与直播打赏,管理好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对重大消费应协商一致。同时,消费者应注意留存证据,直播平台也应履行监管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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