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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正式施行互联网诊疗监管新规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6年02月09日 11:05:36

(网经社讯)2月9日消息,近日,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印发《天津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25年12月30日成文,2026年2月4日正式发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防范化解行业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质量与安全,推动本市互联网诊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网经社数字健康台(HLTH.100EC.CN)获悉,随着互联网技术与医疗服务的深度融合,互联网诊疗凭借便捷、高效的优势,成为群众就医的重要补充形式,但同时也面临着医疗机构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资质参差不齐、诊疗行为不严谨等潜在风险。为破解行业监管痛点,天津市卫生健康委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互联网诊疗发展实际,经过充分调研、征求意见和审议完善,制定出台了本《办法》,填补了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领域的细化规范空白,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办法》共四十二条,涵盖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监管等多个核心领域,明确了监管主体、监管责任和具体规范,形成了“事前有准入、事中有管控、事后有追责”的全流程监管闭环。在医疗机构监管方面,《办法》明确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建立天津市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所有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需主动对接该平台,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未按要求上传更新的将被督促整改。同时,医疗机构需设立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处方管理、电子病历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在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开收费标准、医务人员电子证照、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等信息,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此外,《办法》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推动三级医院向下转诊患者,助力构建有序分级诊疗格局。

在从业人员监管上,《办法》对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的资质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需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备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且需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注册并经同意。医务人员需完成实名认证,接诊前需核实身份,严禁其他人员或人工智能软件冒用、替代医师提供诊疗服务。医疗机构需将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市级监管平台,建立基于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德医风等内容的考核机制,完善从业人员准入与退出管理,确保诊疗服务专业性与规范性。

诊疗业务规范是《办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办法》明确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需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对于患者直接通过互联网就诊的,接诊医师仅能为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首诊及病情不适宜线上诊疗的情况需立即终止服务并引导患者前往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在处方管理方面,《办法》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在线处方需由医师本人开具并签署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同时明确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为6岁以下低龄儿童开具处方时需确认有监护人和专业医师陪伴。此外,《办法》要求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图文对话、音视频等过程记录保存不少于3年,确保诊疗过程可追溯。

为确保《办法》落地见效,天津市明确了多项保障措施:一是优化升级市级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依托平台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与评价;二是组建市级互联网诊疗质控中心,负责行业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三是督促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实行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记分管理,根据违规情节划分5个记分档次,对累计记分达到一定标准的机构实施暂缓校验等处置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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