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摘要:近日,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在接受《重庆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1、从三家的垄断行为来看,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对互联网行业而言,由于涉案的三家企业均在各自行业内 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行业影响力较大,在企业均有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的情况下,仍然不遵循国家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影响较为恶劣。监管对其进行处罚 也是从警示行业其他经营者的角度出发,产生相应的威慑效果。
3、《反垄断指南》对《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作进一步细化,也是对我国行业竞争下层出不穷的垄断行为的具体化规定,反垄断治理一直是市场管理的必要手段,而该文件的出台正是体现了法律法规与时俱进的需要与必然。
4、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目前需要时刻关注监管动向,对于已经发生的监管处罚案件要从中汲取教训,规避自身经营风险。另外,企业应当完善 自身经营合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及时与监管沟通可能存在处罚风险的边界行为,在创新经营的同时,与国家管控保持一致;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在《反垄断指 南》出台后,各地监管机构对于该指南的执行仍不统一,且多地的监管机构存在其内部的“统一口径”,许多互联网企业经常在违规的边界游走,遇到监管处罚仅以 结果为导向,主张罚钱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