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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李旻:互联网企业反垄断行为不仅从罚钱出发更应创新处罚手段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5日 10:35:24

(网经社讯)12月14日,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股权、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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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片采集市监总局)

此次总局对这三起案件公开作出行政处罚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 访时表示,《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主体,对内资外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目的是要保障各类 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虽然平台经济领域竞争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但互联网行业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所有企业都应当严格遵守反 垄断法律法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 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也表示,此次处罚系监管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的顶格处罚。对互联网行业而言,由于涉案的三家企业均在各自 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行业影响力较大,在企业均有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的情况下,仍然不遵循国家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影响较为恶劣。监管对其进 行处罚也是从警示行业其他经营者的角度出发,产生相应的威慑效果。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表示:

1、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目前需要时刻关注监管动向,对于已经发生的监管处罚案件要从中汲取教训,规避自身经营风险。另外,企业应当完善自身经营合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及时与监管沟通可能存在处罚风险的边界行为,在创新经营的同时,与国家管控保持一致。

2、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在 《反垄断指南》出台后,各地监管机构对于该指南的执行仍不统一,且多地的监管机构存在其内部的“统一口径”,许多互联网企业经常在违规的边界游走,遇到监 管处罚仅以结果为导向,主张罚钱了事。针对这种情况,建议监管多向公众披露执法口径,以便企业做好内部合规,对于互联网企业不应仅从罚钱出发,应当创新处罚手段,使处罚真正起到对同行业企业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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