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近日,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1、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品价款费用的三倍赔偿,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燕窝在我国 现目前属于普通食品,非保健品、药品。如果宣传过程中,宣称具有保健功能、增强免疫力等,或构成虚假宣传,依据《广告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辛巴团队销售的“茗挚”品牌燕窝产品,夸大宣传燕窝成分,如确有欺诈的行为,消费者可以向辛巴团队主张退一赔三。对于燕窝产品,若通过人工添加唾液酸、凝胶、冰糖等制作而成的燕窝饮品,应标示燕窝的添加量或燕窝在成品中的含量,尤其是在产品外盒显著展 示燕窝图案,而标签配料表中应标示配料燕窝添加的含量,否则,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3、目前,对于干燕窝、燕窝制品的唾液酸,国家质监局颁布施行的标准为GB/T30636-2014。若该款燕窝产品从标签、含量检测鉴定属 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辛巴团队或“茗挚”品牌生产者要求“退一赔十”赔偿。辛巴团队负首要赔偿责任,若其在选品、溯源过程中已 尽到合理审慎义务,非明知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仍然销售的,可以在赔偿后向合作的品牌生产商按照法定或者双方合同约定而追偿。
4、辛巴团队此次销售金额高达1500多万,是否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需要依据其在此次销售过程中的行为,主观性及客观达到的后果,经营销售者的审慎义务等多方面,依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