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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充电宝遭低俗广告侵占 广州法院宣判两公司连带赔偿100万元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6年08月21日 10:26:30

(网经社讯)8月21日消息,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共享充电宝设备被违规张贴低俗广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两家涉案公司因擅自占用商用共享充电宝设备投放擦边低俗广告、侵占品牌经营资源、损害品牌商誉,被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权、清除违规广告、登报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正式生效,也为行业整治共享设备“野广告”乱象、规范户外及终端设备广告投放秩序提供了重要司法判例。

据网经社共享经济台(GXE.100.EC.CN)了解,据法院审理查明,国内某知名共享充电宝品牌运营企业合法运营大量线下共享充电宝设备,广泛布局于商超、餐饮、休闲娱乐等各类公共消费场景,具备稳定的品牌影响力与市场公信力。涉案两家公司在未获得品牌方任何授权的前提下,擅自批量在该品牌共享充电宝机身、机柜位置张贴、粘贴低俗引流广告,内容多涉及“高颜值技师”“上门按摩”等擦边、低俗引流信息,同时覆盖、遮挡设备原有官方二维码与品牌标识。

大量低俗广告附着于正规共享充电宝设备投放传播,极易误导消费者,不仅破坏设备整洁外观、干扰用户正常扫码借用、归还使用,还让公众将低俗广告内容与正规品牌运营服务相关联,严重混淆公众认知,持续贬损品牌商业形象与市场口碑。

案件审理过程中,两被告辩称涉案广告未直接造成品牌商誉受损、用户流失等实质后果,拒不认可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结合取证材料、行业特性及传播影响综合审理认定,共享充电宝属于品牌方专属经营性设备,是企业重要的线下经营载体与品牌展示窗口,任何未经授权的商业张贴、广告投放行为,均属于恶意占用他人经营性资源。

同时,涉案低俗广告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存在不良价值导向,依托正规公共场景设备传播,极易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客观上扰乱了共享充电宝行业正常经营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合考量被告侵权主观恶意、侵权覆盖范围、持续时长、不良传播影响以及品牌维权合理开支等多重因素,法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两家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侵权张贴广告行为,全面清除附着于共享充电宝设备上的违规低俗广告,公开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向原告连带赔付100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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