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5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2005年条例施行以来,时隔二十一年的首次大修。重点从贯彻落实机构改革精神、增设打击网络传销专门内容、强化防范打击工作机制、加重传销法律责任、丰富监管执法措施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性修改。(详见#网经社 专题:https://www.100ec.cn/zt/jzwlcx/)
北京嘉润(杭州)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部李晋沅律师接受数字经济新媒体&智库——#网经社 独家专访。
2026年5月29日《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时隔21年首次大修。
本次修订,亮点颇多,主要涵盖四大方面:
第一,立法基础与总则有变化,如立法目的,保护对象、适用范围、政府责任等诸多方面;
第二,传销行为界定与查处进行了修订,这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首次明确网络传销的定义,
第三,监管执法进行了更新,诸如新增资金监测制度,查封扣押期限大幅延长等;
第四,法律责任变化,这其中,罚款模式转变:从"定额罚为主"改为"违法所得倍数罚为主",解决了旧条例定额罚与传销违法所得严重不匹配的问题,实现"过罚相当",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其他的法律责任也都是围绕这一点进行展开。
从笔者角度,本次修订,最核心的是对网络传销的定义,其他所有修订基本上都是围绕该点展开,执法监管需要适应网络传销这一新的形式,违法处罚也是基于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所得巨大,从业人员众多等进行开展。
本次征求意见稿各路专家解读颇多,笔者最认同的一点是资金监控。《征集意见稿》明确:第十五条新增资金监控措施,明确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嫌传销资金的监测工作,并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微信支付、支付宝等非银支付机构也被纳入监测体系。
以往,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对于传销的打击往往是事后盯,即发现有传销人员,传销活动,进行抓捕或罚款,但对于违法所得,也就是资金追缴往往乏力。这乏力不仅是缺乏抓手,而且是限于技术手段。但随着当前我国技术侦查的进步,对于资金动向的的监测已经不再是难事,在此情况下,公安和市监作为主要监管和执法部门,有来自于金融机构和非银支付机构的监测信息,对于传销的打击就可以从事后盯转变为全程盯。与此同时,还有更多部门的协同加入,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将网信、通信、住建、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增列为打击传销协作单位。从信息发布端口到支付结算环节,从平台处置到资产查询,形成多部门联动的执法链条。
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技术的实现加上制度的约束,实现对传销尤其是日益猖獗的网络创效的打击,从事后追缴转变为事前预防,事中阻拦,全程联动,不仅是立法执法的进步,也是国家对打击传销尤其是网络传销的决心的展示。

专家介绍:李晋沅:专业领域:直播电商、文娱影视行业合规;社会活动: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兼职讲师(经济法一大数据法律法规与实务方向)、浙江省数据法学会理事、杭州市滨江区直播电商产业联合会合规中心主任、杭州市滨江区网络人士联合会成员。全国首例《直播电商产业合规指引》起草编纂人。
【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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