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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鸿雁律师:《禁止传销条例》首次定义“网络传销” 填补法律空白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6年06月03日 10:37:57

(网经社讯)5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2005年条例施行以来,时隔二十一年的首次大修。重点从贯彻落实机构改革精神、增设打击网络传销专门内容、强化防范打击工作机制、加重传销法律责任、丰富监管执法措施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性修改。(详见#网经社 专题:https://www.100ec.cn/zt/jzwlcx/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治律所任鸿雁律师接受数字经济新媒体&智库——#网经社 独家专访。

新旧条例的主要差异与创新之处:

一、首次定义“网络传销”,填补法律空白

 现行条例制定于2005年,主要针对线下聚集式传销。十余年间,传销已全面”上网”——从”云挖矿”到”虚拟币理财”,从”社交电商”到”消费返利”。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网络传销是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上述行为”,并新增专门条款,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涉传信息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这意味着网络平台不能再以”仅提供技术服务”为由推卸责任。

二、罚款模式从”定额罚”转向”倍数罚”,威慑力增强

现行条例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罚款为”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对于涉案数十亿的特大网络传销案,200万罚款无异于”九牛一毛”。修订稿改为以违法所得的倍数处罚(3倍以下),假设某传销组织非法获利1亿元,最高可被处以3亿元罚款,加上没收违法所得,总罚没金额可达4亿元,真正实现”让违法者倾家荡产”。

三、“处罚到人”与信用惩戒双管齐下

新增信用惩戒措施:组织策划传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任何经营主体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新增传销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实现”既罚单位又罚个人”。

专家介绍:任鸿雁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大连仲裁委仲裁员,北海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专注于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治理、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投融资、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多次接受《中国工商报》、《中国商报》、《北京商报》、《每日经济观察》、《人民日报海外版》、《财经》、东方卫视、腾讯网等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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