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100EC>媒体评论>李晓曦律师:《禁止传销条例》新增“处罚到人” 有助于从源头遏制传销活动
李晓曦律师:《禁止传销条例》新增“处罚到人” 有助于从源头遏制传销活动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6年06月03日 09:54:00

(网经社讯)5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2005年条例施行以来,时隔二十一年的首次大修。重点从贯彻落实机构改革精神、增设打击网络传销专门内容、强化防范打击工作机制、加重传销法律责任、丰富监管执法措施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性修改。(详见#网经社 专题:https://www.100ec.cn/zt/jzwlcx/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曦接受数字经济新媒体&智库——#网经社 独家专访。

李晓曦说到,《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新增的“处罚到人”条款规定,对实施传销行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除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这一制度设计突破了行政处罚主要针对违法主体,而相对弱化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

李晓曦进而表示,同时,该条款与第三十三条信用惩戒措施(三年内禁止担任任何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高管等)形成组合效应,从财产罚与资格罚双重角度强化个人法律责任,体现了“既要罚组织,又要管住人”的惩罚思路,有助于从源头遏制传销活动。当然,实践中需注意“直接负责人员”的认定标准以及程序保障,避免扩大化,确保过罚相当。

从立法价值看,传统行政处罚多聚焦于违法主体本身,而传销活动的策划、指挥往往源于少数核心人员,仅处罚组织难以形成有效威慑,很容易出现“处罚了公司,却富了个人”的奇怪现象。此次修订将责任穿透至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切断违法人员通过法人外壳规避惩罚的路径,显著提升违法成本。李晓曦总结。

专家介绍:李晓曦,15年商业律师、某大型央企法务经理和两家世界500强保险企业从业经历,同时参加过系统、专业的法律实务技能训练,熟练掌握诉讼以及公司大多数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技能,尤其擅长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熟知商业领域的基本规则,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状况有充分认识和理解,能从商业角度分析企业风险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主要专注行业:互联网与电子商务、保险、物流海事。

【小贴士】

网经社深耕电商与互联网近20年,依托旗下网络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电诉宝”(315.100EC.CN)及开放型电商智库平台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SC.100EC.CN),通过立法参谋、监管课题、监管培训、监管会议、监管调研、专项报告六大方式,在推动消费维权、参与行业立法、促进平台合规等方面成果显著,持续获得有关部委的认可。(详见:https://www.100ec.cn/zt/scjghbhb/

全国互联网市场监管方面合作案例与影响力-80-200(6).jpg

浙江网经社信息科技公司拥有18年历史,作为中国领先的数字经济新媒体、服务商,提供“媒体+智库”、“会员+孵化”服务;(1)面向电商平台、头部服务商等PR条线提供媒体传播服务;(2)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培训机构、电商平台等提供智库服务;(3)面向各类电商渠道方、品牌方、商家、供应链公司等提供“千电万商”生态圈服务;(4)面向各类初创公司提供创业孵化器服务。

网经社“电数宝”电商大数据库(DATA.100EC.CN,免费注册体验全库)基于电商行业18年沉淀,包含100+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数据,150+独角兽、200+千里马公司数据,4000+起投融资数据以及10万+互联网APP数据,全面覆盖“头部+腰部+长尾”电商,旨在通过数据可视化形式帮助了解电商行业,挖掘行业市场潜力,助力企业决策,做电商人研究、决策的“好参谋”。

【投诉曝光】 更多>

【版权声明】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网经社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网经社;同时,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NEWS@netsun.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

        平台名称
        平台回复率
        回复时效性
        用户满意度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二维码 打开微信“扫一扫”
          微信小程序
          小程序二维码 打开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