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5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2005年条例施行以来,时隔二十一年的首次大修。重点从贯彻落实机构改革精神、增设打击网络传销专门内容、强化防范打击工作机制、加重传销法律责任、丰富监管执法措施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性修改。(详见#网经社 专题:https://www.100ec.cn/zt/jzwlcx/)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曦接受数字经济新媒体&智库——#网经社 独家专访。
李晓曦说到,《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新增的“处罚到人”条款规定,对实施传销行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除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这一制度设计突破了行政处罚主要针对违法主体,而相对弱化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
李晓曦进而表示,同时,该条款与第三十三条信用惩戒措施(三年内禁止担任任何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高管等)形成组合效应,从财产罚与资格罚双重角度强化个人法律责任,体现了“既要罚组织,又要管住人”的惩罚思路,有助于从源头遏制传销活动。当然,实践中需注意“直接负责人员”的认定标准以及程序保障,避免扩大化,确保过罚相当。
从立法价值看,传统行政处罚多聚焦于违法主体本身,而传销活动的策划、指挥往往源于少数核心人员,仅处罚组织难以形成有效威慑,很容易出现“处罚了公司,却富了个人”的奇怪现象。此次修订将责任穿透至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切断违法人员通过法人外壳规避惩罚的路径,显著提升违法成本。李晓曦总结。

专家介绍:李晓曦,15年商业律师、某大型央企法务经理和两家世界500强保险企业从业经历,同时参加过系统、专业的法律实务技能训练,熟练掌握诉讼以及公司大多数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技能,尤其擅长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熟知商业领域的基本规则,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状况有充分认识和理解,能从商业角度分析企业风险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主要专注行业:互联网与电子商务、保险、物流海事。
【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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