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5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2005年条例施行以来,时隔二十一年的首次大修。重点从贯彻落实机构改革精神、增设打击网络传销专门内容、强化防范打击工作机制、加重传销法律责任、丰富监管执法措施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性修改。(详见#网经社 专题:https://www.100ec.cn/zt/jzwlcx/)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接受数字经济新媒体&智库——#网经社 独家专访。
李旻指出,时隔21年,《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现有条例”)迎来修订,本次《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是顺应当下社会需要,《征求意见稿》也增设了许多创新之处。其中最大的创新即跟随时代进步、技术发展以及实务案例的背景,《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中专门定义了“网络传销”。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网络传销模式,现有条例规定的打击对象、监管机构以及对应的检测方式等均已难以满足现有的监管需求。《征求意见稿》单设“网络传销”,体现出立法者对目前主流的网络传销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的决心。
李旻表示,《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新设监测模式,包括网络监测及资金检测,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传销网络监测机制并及时作出处理,以实现防范和惩治传销行为的目的。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则是负责对涉嫌传销资金的监测工作,并积极地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通过对涉嫌传销资金的有效监测,借助资金流动锁定打击对象,实现从原先的末端介入执法转变为源头及各点的阻断执法,便利了执法机关的同时,也进一步为受害人的资金追回提供了保障。两种监测模式中的联动也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创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多个部门之间的联动,除上述监测信息互通机制外,第十三条规定了行刑衔接,各部门协作实现对传销行为的全方位打击。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自上而下、各主体的职责分工,第四条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销防范和惩治总负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宣传、提醒,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信息管理等。此外,《征求意见稿》的创新之处还包括将定额罚款改为以违法所得倍数计罚,并加大对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新增信用惩戒,对组织策划传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实施3年职业禁入,禁止其在任何经营主体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处罚到人”,新增传销直接负责人的个人法律责任,起到有效的震慑效果。此次修订的底层逻辑十分清晰,以网络传销为主战场,以资金监测为技术抓手,以多部门协同为组织保障,以“企业和个人双罚”为责任基石,通过多种手段、多部门协同监管、压实责任以及严惩违法主体,实现对传销行为的严厉、有效的打击。

专家介绍:李旻,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上海市律师协会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律师团委书记、浦东新区律师青联秘书长、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律师说”栏目特邀嘉宾、上海市浦东法院首批特邀律师调解员。
【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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