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100EC>媒体评论>【电商快评】时隔21年首次大修 打击网络传销终于有了“专门条款”
【电商快评】时隔21年首次大修 打击网络传销终于有了“专门条款”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6年06月02日 15:58:03

(网经社讯)5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2005年条例施行以来,时隔二十一年的首次大修。

重点从贯彻落实机构改革精神、增设打击网络传销专门内容、强化防范打击工作机制、加重传销法律责任、丰富监管执法措施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性修改。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电商快评供记者朋友参考。(详见#网经社 专题:https://www.100ec.cn/zt/jzwlcx/

此外,据网经社不完全统计,云集、花生日记、未来集市、云集品、公销社、云在指尖、斑马会员(环球捕手)、贝店、达令家、粉象生活、芬香、淘小铺、一哥悠购、名义初品、米兰街、喜团等电商平台均曾被传出涉嫌传销的质疑声。早在2010年,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就发布《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该报告引起国家高层高度重视,推动七部委专项打击各类传销行动。2020年,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国家市监督总局在京召开的“互联网企业创建无传销网络平台座谈会”上,发布国内首份《中国社交电商合规研究报告》,为推动打击网络传销贡献力量。

【观点一:时隔21年首次修订 意义重大 信号明确】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指出,时隔21年,《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现有条例”)迎来修订,本次《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是顺应当下社会需要,《征求意见稿》也增设了许多创新之处。其中最大的创新即跟随时代进步、技术发展以及实务案例的背景,《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中专门定义了“网络传销”。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网络传销模式,现有条例规定的打击对象、监管机构以及对应的检测方式等均已难以满足现有的监管需求。《征求意见稿》单设“网络传销”,体现出立法者对目前主流的网络传销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的决心。

无独有偶,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也认为,这次修订确实意义重大,可以说是我国打击传销领域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首先,从时间跨度看,现行条例已经实施了超过20年,这20年间,中国的商业形态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互联网从PC时代跨越到移动互联网,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私域流量、虚拟货币等新业态层出不穷。传销的手法也早已迭代,从线下聚集式转向了依托APP、社交媒体的网络化运作。原有的法律框架已经很难有效应对这些新型传销模式,修订势在必行。

其次,从立法节奏看,信号非常明确。这部条例连续三年被列入市场监管总局的重点立法任务,从2024年的“预备修订”,到2025年的“拟推动修订”,再到今年直接升级为“推动修订”,并且在年度重点立法项目中位列第三,仅次于《食品安全法》和《价格法》。这表明修订工作已经从前期酝酿进入了实质性的推进阶段。董毅智补充阐述。

【观点二:新设监测模式 实现防范和惩治传销】

李旻表示,《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新设监测模式,包括网络监测及资金检测,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传销网络监测机制并及时作出处理,以实现防范和惩治传销行为的目的。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则是负责对涉嫌传销资金的监测工作,并积极地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通过对涉嫌传销资金的有效监测,借助资金流动锁定打击对象,实现从原先的末端介入执法转变为源头及各点的阻断执法,便利了执法机关的同时,也进一步为受害人的资金追回提供了保障。两种监测模式中的联动也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创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多个部门之间的联动,除上述监测信息互通机制外,第十三条规定了行刑衔接,各部门协作实现对传销行为的全方位打击。

董毅智也认为构建“资金监控+信用惩戒”的双重约束机制是非常精准的举措。一方面,新增资金监控措施,要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对涉嫌传销资金的监测,并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这意味着未来可以从支付结算环节实现“源头阻断”。另一方面,新增信用惩戒措施,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任何经营主体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这借鉴了《公司法》《证券法》中的职业禁入机制,实现了“处罚到人”的精准打击。

【观点三:新增“处罚到人” 威慑力大大增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曦说到,《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新增的“处罚到人”条款规定,对实施传销行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除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这一制度设计突破了行政处罚主要针对违法主体,而相对弱化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

李晓曦进而表示,同时,该条款与第三十三条信用惩戒措施(三年内禁止担任任何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高管等)形成组合效应,从财产罚与资格罚双重角度强化个人法律责任,体现了“既要罚组织,又要管住人”的惩罚思路,有助于从源头遏制传销活动。当然,实践中需注意“直接负责人员”的认定标准以及程序保障,避免扩大化,确保过罚相当。

董毅智也认为,这是本次修订的核心。大幅加重法律责任,罚款模式发生根本性变革。罚款计算方式由定额罚为主改为以违法所得的倍数处罚为主。比如,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原来的50万至200万元罚款,改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100万至500万元罚款。违法成本显著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大大增强。

从立法价值看,传统行政处罚多聚焦于违法主体本身,而传销活动的策划、指挥往往源于少数核心人员,仅处罚组织难以形成有效威慑,很容易出现“处罚了公司,却富了个人”的奇怪现象。此次修订将责任穿透至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切断违法人员通过法人外壳规避惩罚的路径,显著提升违法成本。李晓曦总结。

浙江网经社信息科技公司拥有18年历史,作为中国领先的数字经济新媒体、服务商,提供“媒体+智库”、“会员+孵化”服务;(1)面向电商平台、头部服务商等PR条线提供媒体传播服务;(2)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培训机构、电商平台等提供智库服务;(3)面向各类电商渠道方、品牌方、商家、供应链公司等提供“千电万商”生态圈服务;(4)面向各类初创公司提供创业孵化器服务。

网经社“电数宝”电商大数据库(DATA.100EC.CN,免费注册体验全库)基于电商行业18年沉淀,包含100+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数据,150+独角兽、200+千里马公司数据,4000+起投融资数据以及10万+互联网APP数据,全面覆盖“头部+腰部+长尾”电商,旨在通过数据可视化形式帮助了解电商行业,挖掘行业市场潜力,助力企业决策,做电商人研究、决策的“好参谋”。

【投诉曝光】 更多>

【版权声明】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网经社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网经社;同时,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NEWS@netsun.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

        平台名称
        平台回复率
        回复时效性
        用户满意度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二维码 打开微信“扫一扫”
          微信小程序
          小程序二维码 打开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