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5月26日消息,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查处网络主播秦世纪隐匿收入少缴税款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网络主播秦世纪通过网店、粉丝群等渠道取得收入1573.26万元,将上述收入隐匿于个人账户,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62.96万元。
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秦世纪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7.2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税务人员线上核查发现,秦世纪在直播平台拥有超356万粉丝,单场直播最高观看人数约3万,自建粉丝群成员超500人,已具备相当的流量影响力与商业变现潜力。
为揭开其真实收入面纱,检查人员依法调取其直播平台的收入明细和个人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的资金流水。经核实,其直播打赏、平台分成等收入已由直播平台依法代扣代缴,未发现异常。
但个人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的海量资金流水显示,除已完税的直播收入外,其个人账户中隐藏大量来源不明的大额资金流入,且均未申报纳税。其中,多笔转账备注“二部”、“王者部”等字样,部分直接标注为“淘宝销售收入”;同时还混杂着规律性的小额款项,形态类似推广佣金。
据网经社私域电商台(SY.100EC.CN)获悉,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秦世纪承认,“二部”等备注的款项是其通过粉丝群销售周边产品所得;小额固定收入是为商家推广产品获取的佣金;淘宝店铺收入也直接进入了私人账户。上述所有通过“私域”渠道获得的经营收入始终隐匿于个人账户中,未曾申报纳税。当被要求提供经营账证时,秦世纪表示从未设立账簿、也未保存任何经营凭证。

针对其通过粉丝推广获取的佣金,以及直播平台以外的其他推广服务收入——均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秦世纪同样未进行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务报酬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经查,秦世纪劳务报酬部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4.97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结合平台提供的销售收入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据,核定秦世纪在此期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4.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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