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据《北京日报》报道,近期,“19岁女孩挪用父亲公司1700万元当‘榜一大姐’”“七旬老人半年打赏主播330万元”等新闻接连不断,引发社会关注。如今,观看网络直播已成为大众常见的休闲娱乐方式,理性打赏属于正常内容付费,但部分主播为追逐利益诱导网民盲目冲动消费,甚至出现不少未成年人私自大额打赏的情况。那么,如当事人清醒之后反悔,这些在直播中的“豪掷千金”还能要回来吗?来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解读。
案情
17岁的小刘在某直播平台实名注册,其账户绑定了父亲的银行卡。短短一年时间,小刘累计充值超过45万元,全部用于直播打赏。最初,平台发现小刘异常消费后,曾主动对其账户采取消费限制措施,关闭了充值和打赏权限。但随后小刘冒充监护人致电平台客服,平台仅凭电话确认便解除了全部限制措施,致使其后续大额充值消费的发生。
小刘的父亲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平台返还打赏款项。法院审理认为,小刘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大额充值、打赏行为未经监护人事前同意,事后监护人明确拒绝追认,因此该交易行为无效。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平台退还小刘24万元。
法官释法
近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其中第七条专门聚焦未成年人保护,要求网站平台不得向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向8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向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核验其收入证明材料。对发现疑似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应进行必要的核验,确系未成年人打赏的,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单次及单日累计消费金额,并禁止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上的大额打赏行为,与其年龄、认知水平不相匹配,未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的,该行为无效。这一规定为家长追回未成年人打赏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同时,民法典也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责任分配原则:行为人应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需折价补偿;各方需按过错比例承担损失。上述案件中,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全额退款,正是因为各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平台在解除消费限制时审核方式过于简单,未能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当事人小刘沉迷打赏,并冒充监护人规避平台管控,且监护人对其财产管理不当,未有效监督孩子的消费行为。因此,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后作出了按比例返还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对平台提出的并非“一次性设限”的形式要求,而是贯穿全流程的管理义务。平台不能仅靠标注“年龄18+”或设置一次限制就一劳永逸,必须在注册审核、消费限额、异常消费预警、解除限制审核等全流程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否则,平台不仅面临行政监管风险,还可能在民事纠纷中被认定存在较大过错,并承担更多退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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