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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运单“假发货”,法院首次明确:这就是欺诈!判赔三倍!
光明网发布时间:2026年03月24日 17:54:08

(网经社讯)近年来,网络购物已成为群众日常消费的重要方式,但部分商家为追求销量,采取虚假发货、空单刷单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不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扰乱电商经营秩序。那么,“虚假发货”是否构成欺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5日,孙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在某店铺(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下单购买微耕机一台,并支付货款477元。第二天平台显示“商家已发货,该订单由商家自行配送,具体物流信息请联系商家”。2025年4月28日,店铺经营者胡某应孙某要求提供物流托运单一张。但孙某迟迟未收到货物,遂向网络购物平台提出申诉。网络购物平台及时处理,认定该笔订单存在违规行为,违规类型为“虚假发货”。2025年5月18日,孙某收到通过平台的退款477元。孙某认为店铺虚假发货构成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将店铺经营者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三倍购物损失。

法院审理

胡某作为店铺经营者,在孙某下单购买微耕机并付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孙某交付其所购买的商品。但是,胡某提供虚假物流托运单,故意隐瞒未发货的真实情况,属于虚假发货行为,该行为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胡某向孙某支付购买微耕机价款477元的三倍赔偿金,即1431元。

法官说法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虚假发货绝非“小问题”,而是性质恶劣的消费欺诈。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网络购物的良好秩序,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依法予以惩罚。

作为电商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如实发货、及时沟通、信守承诺。以刷单、虚假发货等方式虚构销量、欺骗消费者,不仅可能受到平台处罚及行政监管部门的查处,还可能面临“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

网购遇假,证据先行!如遇付款后长期无物流、商家拖延发货或拒绝沟通,请务必保存订单截图、聊天记录、物流信息、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先与平台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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