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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直播电商纠纷5年增8.4倍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6年03月23日 16:16:43

(网经社讯)3月23日消息,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5年,该院共受理涉直播电商类案件2604件,其中2025年收案806件,较2020年增长8.4倍。

据网经社直播电商台(LIVE.100EC.CN)获悉,通报指出,案件审理情况客观反映出当前直播行业存在三类突出问题:经营主体法律关系交织、主播责任边界模糊、商业宣传行为失范

从涉诉商品看,黄金玉石类案件约占涉直播电商网购类纠纷的37%。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建文介绍,此类商品价值高、专业性强,加上直播展示存在局限,成为纠纷高发领域。

在案由分布上,侵权纠纷占比超过七成。涉知识产权和网络侵权纠纷合计1954件,多表现为盗用直播切片、主播间诋毁商誉等行为。值得关注的是,普通消费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已成为常态,呈现出维权"兼职化"特征。

发布会上公布的11件典型案例,覆盖虚假宣传、主体责任认定、人格权保护等行业热点难点。其中,全国首例认定盗用直播带货切片制造"虚拟代言"构成声音利益侵害的案例,引起业内广泛关注。

案情显示,主播杨某曾在某平台为店铺账号进行直播带货,离职时明确告知前单位不得继续使用其肖像及声音。然而,该店铺账号持续大量发布含有杨某肖像、声音的直播切片,并采用AI技术进行实时直播吸引用户。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传媒工作室作为店铺账号注册经营者,未经许可使用离职主播杨某的形象和声音进行"AI直播",构成侵权。杨某前用人单位某皮肤管理中心与被告存在合作经营关系,对账号运营具有直接利益关联和一定掌控力,主观上与被告存在侵权意思联络,客观上导致杨某权益受损,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杨某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损失2500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表示,本案是保护离职主播人格权益、规范AI技术应用的典型案例。裁判明确,主播在直播中形成的形象、声音等综合性人格标识,其权益归属主播本人。即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直播素材,离职后未经主播明确许可,用人单位及视频发布账号运营方均无权擅自使用,更不得利用AI技术衍生使用。

法院同时提醒,相关经营主体在利用AI技术赋能经营时,必须恪守法律底线,尊重他人人格权益。

发布会上,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及广东省直播电子商务协会相关负责人出席并发言。赵建文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完善直播电商领域裁判规则,加强与市场监管、行业协会协同联动,推动形成多方参与的治理格局,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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