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摘要:近日,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
1、货拉拉与货运司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货拉拉作为平台为托运人及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其法律性质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货拉拉作为货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根据目前警方通报情况来看,在此事件中货拉拉没有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于女孩的死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3、这一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是货运平台没有承担相应责任。赵占领表示,交通部在网约车管理办法中规定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但是目前国内没有 法律规定货运平台承担类似的承运人责任,这也是货运平台未能像网约车平台那样采取非常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一事件说明对货运平台的监管也 应该加强。
4、在平台职责上,赵占领认为货拉拉作为平台应该采取更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对司机应该进行准入前的背景调查,对于车辆应该设置准入门槛、确保车辆处于正常状态,在行程中进行录音或录像,对于车辆多次偏离导航路线时应该及时介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