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去年8月5日、11月11日,本报连续报道了德宏州陇川农民虞祖福叫板淘宝网卖冒牌户撒米的侵权案件。昨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淘宝网不是上诉人,他们没有派人出庭应诉。
案件回放
农民状告淘宝网
虞祖福是德宏州陇川县户撒阿昌族乡的农民,该乡的“滇陇201”稻米口感特别。
2006年,虞祖福在村里投资成立了陇川县户撒乡福睿精米厂之后,将“户撒”作为商标,用在了户撒阿昌族乡大米的包装上。3年后,他获得了“户撒”商标注册证。2013年11月,虞祖福收到投诉:消费者买到的“户撒”米不知为何口感变差了。
德宏小匡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匡公司”)曾获准销售过他生产的带有“户撒”标识的大米,虞祖福调查后发现,自己和小匡公司的销售合作终止后,该公司在其新出品的大米包装上突出使用“户撒”文字标识作为商品名称。并将该大米放到淘宝网上销售。
虞祖福认为,该公司出品的大米包装在外观和颜色组合上大量模仿自己的包装,造成该公司“户撒贡米”和自己的知名商品“户撒米”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户撒贡米”就是“户撒米”。
多次协商未果后,虞祖福将“户撒贡米”出品方小匡公司、加工方芒市航发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米公司”)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和另一家销售公司一同告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开庭审理时,只有淘宝网出庭参加诉讼。虞祖福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多项,主要是要求淘宝网停止销售冒牌户撒米;4被告共同赔偿损失15.6万元。
淘宝网代理人答辩称:虽然虞祖福的米厂注册了“户撒”商标,但户撒属于地名,在该地域特产的大米,作为地理标志产品,商家标明产地,并非侵权行为。另外,“户撒米”和“户撒贡米”两个商品从包装上看,颜色、图形都有很大区别,因此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还要再查证;而且被起讼后,淘宝网对该商品已做了下架、屏蔽处理。
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小匡公司、发米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存库冒牌户撒米,并赔偿虞祖福损失2万元;淘宝网不承担责任。
虞祖福、小匡公司、发米公司及另一家销售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
一审原告主体资格被质疑
昨日,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淘宝网虽然是被上诉人,但不是上诉人,他们没有派人出庭应诉。
一审原告虞祖福坚持一审的诉讼请求,一审被告小匡公司法定代表人匡凤英表示,由于自己不懂法,误将一份延期举证申请书当成延期开庭申请,所以一审才错过了开庭时间。直到开庭当天网站上发出了新闻报道,朋友才告诉她案子开庭了。她赶紧联系一审法官,并到法院说明情况。
庭审开始半小时后,小匡公司对虞祖福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省高院认为一审原告的主体资格有必要查清楚,于是决定休庭。(来源:《春城晚报》 文/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