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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曝光14起电商平台网络交易违法典型案例:直播虚假宣传 价格欺诈等被查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6年09月24日 10:58:07

(网经社讯)9月24日消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管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中秋、国庆“双节”临近,聚餐团圆、逛街购物、出游打卡等消费需求持续升温。为守护市民节日消费安全,保障大家吃得安心、买得放心、售后省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节日消费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提醒各类经营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扎实筑牢市场安全防线,共同维护良好节日市场秩序,将持续推出“‘三心’守护 圳享‘双节’”系列推文,帮大家轻松避坑、放心消费、安心过节,全力护航市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舒心的双节假期。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总局、省局关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共赢发展的工作部署,聚焦网络交易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突出的问题,围绕直播电商、网络交易经营者履行公示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交易监管执法领域的违法行为,有力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 直播电商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

深圳德森公司直播间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根据对某直播间监测线索及相关投诉举报,发现该公司推销“早教机”电子产品时使用“防近视”用语等内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罚款。

警示意义

直播电商严禁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案例二

深圳蜂谷公司私域直播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该公司通过“10元买60个鸡蛋”等低价团购活动吸引老年人进店,进而组织健康讲座、体检、旅游及在私域群利用直播等方式进行产品销售宣传,如普通食品蜂王浆宣称“60岁拥有30岁的心脏”、纳豆“99.9%溶栓”,设计“引流-互动-体验-分享-成交”闭环流程,通过小利赠送、健康恐吓、老顾客“站台”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形成系统化营销套路。

市市场监管局宝安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警示意义

私域直播封闭性强、传播隐蔽,但违规内容依然可以被监管部门实时监测,广大网络交易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

案例三

深圳万福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直播间价格欺诈案

案情简介

该公司在社交平台开设直播间,主营业务为直播销售足金产品和银饰品,在直播销售“足金转运珠”过程中出示价格截图,显示相同类型产品同行销售价格为5899元,涉案直播商品为一口价商品,克重在0.3克-0.4克之间,市场售卖价格在七八百元之间,其在直播过程中出示的比较价格截图为直播人员使用修图软件制作而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市市场监管局罗湖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警示意义

严禁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案例四

深圳万礼公司未按规定设置直播间布景案

案情简介

经查,该公司在平台直播间销售某产品时,直播间布景有“国家补贴15%至高减500元”字样。经查明,该产品实际未享有“国家补贴”。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市市场监管局福田监管局依据《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未按规定设置直播间布景的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罚款。

警示意义

直播间场景布置、宣传话术等环节已纳入监管体系,网络交易经营者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规范直播间宣传内容与展示场景。

案例五

深圳市佰益公司网络直播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经查,该公司在社交直播平台为某品牌的蚕丝被带货,安排主播按照其提供的宣传手卡进行直播。经检测,该公司带货销售的产品与直播间“百分百桑蚕丝”“百分百蚕丝”宣传不符。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网络虚假宣传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警示意义

网络直播经济不能一味追求流量经济,流量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直播带货的本质是商业经营活动,必须坚守诚信底线。

案例六

深圳市恺蕊尔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电商直播间未依法公示信息、价格欺诈及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经查,该公司在直播间带货某品牌“木瓜人参弹润精油”产品,其直播间账号信息主页未公示该公司真实有效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行政许可等信息,亦未设置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宣称“平时买三瓶297”“线下实体卖一瓶199”、产品有“工商局、药监局的检测报告”及“邀请了3万个姐妹做真人实测”,却无法提供依据或实测记录。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市市场监管局宝安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没收7009.2元违法所得,并处以2.3万元罚款。

警示意义

直播监管无技术盲区,监管部门可完整固定直播录像、后台订单、账号页面等电子证据,删除数据无法规避处罚。

二 网络交易经营者履行公示义务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七

深圳市文版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公示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案

案情简介

经查,该公司运营管理某线上拍卖平台,其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且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未将会员资质准入限制的核心平台规则条款予以公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市市场监管局福田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作出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4.5万元罚款。

警示意义

电商平台经营者须严格履行法定公示责任,确保主体资质、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透明可查,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案例八

深圳市天一泓移动互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案

案情简介

经查,该公司在网购平台经营的店铺实际经营主体为“深圳市天一泓移动互联有限公司”,但其在上传的营业执照名称却为“深圳市某鱼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市市场监管局龙华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处以500元罚款。

警示意义

此次行政处罚小惩大诫,平台内经营者要依法公示、更新其证照等主体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九

深圳市金世达珠宝有限公司未履行及时发货义务案

案情简介

该公司在直播平台开设网店销售黄金饰品,承诺预售15天内发货,到期未及时履行发货的法定义务,未发货订单总金额为65.0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市市场监管局罗湖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

警示意义

贵金属饰品市场价格波动大,但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案例十

深圳市亚美尼电子有限公司销售无3C认证的充电宝案

案情简介

经查,该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直播平台的店铺销售的充电宝持有效3C认证,涉案产品未标明生产厂名和厂址。该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

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没收183277.12元违法所得、处以549831.36元罚款。

警示意义

监管部门、平台、经营者需三方各司其职,严格落实3C准入制度,从生产、销售、流通全链条管控不合格产品,守住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四 公平、价格、广告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十一

深圳分晰牛科技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开展GEO服务帮助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经查,该公司开展GEO(生成式引擎优化)服务,通过其“GEO分析系统”主动探测AI评价偏好,向AI平台套取评分规则和收录标准,系统性设置引导性提示词,要求AI内容围绕客户品牌、规避负面评价,生成并发布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的宣传文案,并将上述虚假内容发布至社交平台,以提升内容在AI模型中的权重帮助客户进行虚假宣传。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市市场监管局宝安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罚款。

警示意义

企业切勿依托AI工具探测平台评分规则、批量编造虚假排名及数据并全网分发,此类协助他人虚假宣传的技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案例十二

深圳市巨东方电子有限公司网络刷单案

案情简介

该公司在网购平台开设3家店铺销售保心茶,经向平台协查显示共计销售60.5万袋,与该公司的药品购进记录和GSP管理系统入库记录显示的1.44万袋相差42倍,进货数量与网店销售数量差异巨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处以7.63万元罚款。

警示意义

严禁对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案例十三

深圳市时计宝商贸有限公司违规有奖销售案

案情简介

该公司在其开设的网购平台店铺首页开展“优惠刮刮乐”以及“幸运大抽奖”活动,活动页面滚动播放中奖信息,未见展示奖品的数量或中奖概率,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市市场监管局龙华监管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警示意义

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等信息。

案例十四

深圳小龟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药品广告违法案

案情简介

该公司在网购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处方药,存在未经审查发布处方药广告、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发布的药品广告内容和说明书不一致、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市市场监管局光明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十四)项,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

警示意义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发布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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