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1月,电商商家经营在年货消费驱动下保持活跃,年货节期间,年夜饭产品、新中式服装、智能家电等品类销售增长显著。同时,电商平台生态治理与扶持政策深化,如淘宝天猫宣布将在2026年推出四大核心举措,旨在帮助商家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确定性增长,进一步强化“服务即增长”的战略路径。
即便如此,电商商家在年初也普遍面临外部监管收紧、平台内卷加剧及自身经营失血等多重挑战。1月1日实施《增值税法》以“以数治税”,商家历史不合规行为(如私户收款、缺票)面临追溯补税及滞纳金风险,合规成本激增。直播电商等领域面临“全链条”监管,平台审核责任加重,连带影响商家运营规范。
此外,“仅退款”等规则在保护消费者时,也被部分滥用,商家需投入精力应对恶意索赔。如惠州一女子半年网购五百多单,以各种理由仅退款,收到的货再加价转手卖给别人。商家称半年被薅了44000元并报警,跨省维权拿喇叭在女子楼下喊,最后警方介入成功追回货款。

在此背景下,2月5日,依据国内知名网络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电诉宝”商家投诉通道(JTK.100EC.CN)1月受理的全国电商平台大量商家投诉案例,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例行发布《2026年1月电商平台商家投诉数据报告》(报告全文下载:https://www.100ec.cn/zt/2601sjtspbg/)。报告涉及了综合电商、直播电商、电商服务商、生活服务电商等领域,并公布了1月电商平台商家投诉数据及十大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投诉案例可窥见当前电商平台商家困境。
据“电诉宝”显示,1月电商平台按投诉量占比排在第1-9的分别是:抖音电商(51.60%)、拼多多(23.74%)、淘宝(11.42%)、京东(1.37%)、千牛(1.37%)、天猫(1.37%)、全球速卖通(0.91%)、快手电商(0.91%)、苏宁易购(0.91%);
并列第10的依次为:飞猪(0.46%)、BOSS直聘(0.46%)、Temu(0.46%)、万师傅(0.46%)、唯品会(0.46%)、大麦网(0.46%)、小红书(0.46%)、微店(0.46%)、微拍堂(0.46%)、瓜子二手车(0.46%)、阿里巴巴(0.46%)。

据“电诉宝”受理商家维权案例,我们从中选取十大典型投诉案例,涉及小红书、千牛、微拍堂、苏宁易购、淘宝、天猫、飞猪、快手电商、微店、抖音电商。涉及问题包括:任意仅退款、扣押保证金、扣押服务费、任意罚款、随意封店等。

【案例一】“小红书”商家称平台为消费者“仅退款”1399元 被告知只能建议商家投诉或报警
1月9日,浙江省的一服装服饰商家吴先生(店铺名:sannai nut的店)投诉称,其作为小红书平台商户,对其一笔售后订单的最终处理结果表示无法认同。
订单涉及一件金额为1399元的西装。消费者于2025年12月28日18:28:50发起退货退款申请,退货物流单号为JT3148158051263。吴先生称其实际未收到该退货商品,因此拒绝了消费者的申请,并向平台提供了拆包视频作为证据。平台于2026年1月3日09:22:28审核后,以消费者举证无效为由拒绝了其退款申请。
然而,消费者随即在2026年1月3日09:27:03针对同一商品发起了“已发货仅退款”申请。平台介入后,审核通过了该申请,将货款退给了消费者。
吴先生随后通过客服后台多次发起申诉并提交证据,但均被驳回。通过电话与平台沟通后,得到的最终方案是要求商家自行联系消费者追回货款。但商家表示,消费者在后台消息已读不回,所留电话为空号,无法取得联系。就此情况再次与平台客服沟通时,被告知只能建议商家投诉或报警,平台无法协助追回货款。
吴先生认为,平台在未确保退货完成的情况下支持消费者“仅退款”,导致了其货款损失,而后又将追款责任完全推给商家自行处理,平台并未承担相应责任。最终结果是,消费者既未退回货物,又获得了全额退款。商家的核心诉求是平台应负责追回此笔货款,弥补其损失。
【案例二】“千牛”被指“一定要扣保证金” 商家要求合理解释
1月12日,广东省的一商家谢先生(店铺名:顺风车专属软件)投诉称,其于2026年1月11日被千牛平台扣除保证金。该商家表示,扣费行为缺乏明确理由,客服人员(工号:004969)仅解释为“平台一定要扣”,未提供具体依据。该商家对此表示无法理解,并指出平台存在“捆绑行为”,导致其无法顺利关闭店铺,也无法解绑支付宝账户。
该商家要求千牛平台返还所有被扣除的保证金,并就扣费原因、依据以及限制其关店与账户解绑的操作给出合理解释与书面答复。
【案例三】商家投诉“微拍堂”误缴1800元技术服务费 平台以格式条款为由拒绝退款转移
1月12日,福建省的郭先生(店铺名:一鲸海水)向“电诉宝”投诉称,其于1月9日,因操作失误,将1800元店铺技术服务费错缴到微拍堂账号(支付至非目标账号)。缴费后立即联系客服,要求退款或转移至正确账号,但客服依据《微拍堂认证增值服务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拒绝退款或转移。郭先生认为微拍堂存在两项违法问题:1. 未对该“费用不可退转”的格式条款进行显著提示和说明,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2. 该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消费者在未造成平台损失情况下的退款、转移费用的主要权利,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应属无效。郭先生强调自己未给平台造成任何损失,且从技术层面看,平台完全有能力实现费用的转移,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权和财产权。
【案例四】商家称在“苏宁易购”退店逾五年 21000元保证金始终未予退还
1月18日,广东省的一商家陈先生(店铺名:昱海美妆专营店+欣动美妆拼购专营店+欣动美妆专营店)投诉称,其于2021年5月起,在苏宁易购平台陆续开设并经营了共3家店铺,均按平台规则缴纳了保证金。根据《苏宁云台保证金管理规范》及平台公示的规则,陈先生在完成退店流程且观察期结束后,保证金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退还。陈先生称,其已于2021年内完成全部3家店铺的合规关店与退店流程。然而,自观察期届满至今已逾五年,合计21000元保证金始终未予退还。
在此期间,陈先生数十次通过平台客服、对接商管等多种渠道进行联系与催促,但对方仅以“已记录并催促打款”等话术进行回应,未有实质性进展。陈先生认为,平台该行为已严重违反其自身规定及双方协议,构成违约。
陈先生强调,该笔款项属其个人劳动所得,平台的无理长期拖欠已对其家庭造成严重困扰与实际损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请求监管部门依法介入调查,督促被投诉人立即履行退款义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此,苏宁易购回复:经核实,平台商户撤场要求退还保证金问题,非消费纠纷问题,目前诉求人店铺已申请撤场流程,已为其催促打款中,建议其耐心等待。
【案例五】“霸权主义”色彩?商家投诉“淘宝”单方面认定为出售假冒商品
1月21日,广东省的一箱包皮具商家林先生(店铺名:礼品世界企业店)投诉称,其于2026年1月21日被淘宝平台单方面认定为出售假冒商品,导致店铺被关闭。在店铺重新开启后,未产生任何订单。经联系平台客服咨询,被告知处罚原因为商品标题中提及某品牌,但描述属性未填写该品牌,同时标注了“抖音同款”,平台据此判定为售假行为,并处以2000元罚款。
该商家认为,平台此举具有“霸权主义”色彩,未充分考虑商家权益,对其两个商品均进行了处罚。其指出,处罚时间较早的商品尚在申诉期内,而处罚时间较晚的商品却已被直接执行罚款,流程存在矛盾。此外,该商家反映申诉流程复杂困难,维权门槛较高。
该商家表示,此类经历让其深感电商平台存在以罚代管、随意扣罚保证金的问题,并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其当前核心诉求是平台能够及时退还保证金,并希望提醒其他经营者警惕此类情况,称今后将避免入驻任何需要缴纳保证金的平台。
【案例六】商家称被“天猫”罚款2500元及违规扣分6分 申诉被判定为不通过
1月25日,广东省的一居家用品商家张先生(店铺名:cheemee企美旗舰店)投诉称,其于2026年1月8日遭天猫电商平台处罚,被处以罚款2500元及违规扣分6分。张先生表示,该判罚不合理,且处罚在未知情的情况下执行,侵害了其权益。
张先生进一步说明,其公司已按要求向平台上传了全部相关资质文件,但针对该处罚的申诉最终被平台判定为不通过。此后,张先生公司多次尝试联系平台客服人员(“小二”),但未获得相应回复,甚至出现信息无人处理的情况。
张先生认为,平台此种做法损害了其公司权益,违背了合作共赢的原则。其指出,电商平台不应实行“霸王条款”并随意处罚商家,而客服人员互相推诿、不承担责任的态度,严重损害了公司的正当利益。
基于以上情况,该商家的明确诉求为:要求天猫平台退回已扣除的2500元罚金,并撤销相应的违规扣分处罚。
【案例七】“店大欺客”?商家表示要终止与“飞猪”平台合作
1月26日,山东省的一商家吴先生(店铺名:枣庄友缘旅社)投诉称,其该酒店在飞猪平台在展示信息时,错误地将酒店地址标注为“薛城区孔庄西里99号”。由于市中区与薛城区实际相距约30公里,这一严重的地域信息错误导致大量客源流失。
鉴于此,吴先生方面明确诉求为:终止与飞猪平台的合作,并要求平台立即下架其酒店信息。酒店方称,其业务经理曾多次承诺已处理取消合作事宜,但酒店后台至今仍可登录,飞猪前端页面也依然展示酒店信息并接受订单。此外,酒店方表示已通过后台多次提交暂停营业申请,但均未获通过。
酒店方认为,飞猪平台作为大型企业,存在“店大欺客”之嫌,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其取消合作的合理请求,给酒店的正常经营与声誉造成了持续损害。
【案例八】商家投诉其所售商品并非“假冒商品” 却被“快手电商”认为违规判罚
1月28日,四川省的商家陈先生(店铺名:海德利商贸)投诉称,其对店铺在快手平台的违规判罚(违规编号:12253137558)提出异议。
该商家表示,其所售商品并非“假冒商品”,而是由正规生产商生产的、具有独立品牌和合法来源的鞋类产品。陈先生指出,平台的判定主要基于商品标题中包含了“鬼冢虎”、“Onitsuka Tiger”的谐音或关联词,从而在信息层面推定其涉嫌假冒知名品牌。然而,该商家认为,这一推定与其商品的实际属性、品牌标识及销售意图严重不符,属于基于关键词关联的“误判”。
陈先生在陈述中强调,其尊重平台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决心,但反对将“关键词关联”直接等同于“实物假冒”的简单判定逻辑。
【案例九】商家投诉“微店”以“拉新客订单退款率异常”为由扣除2000元违约金
1月29日,天津市的商家杨先生(店铺名:秋风通信)投诉称,其于2026年1月13日被微店电商平台以“拉新客订单退款率异常”为由,扣除2000元违约金。平台对该处罚标注为“不支持申诉”。
杨先生指出,平台此次处罚存在多处不合理之处:首先,“不支持申诉”的标注剥夺了其依据微店规则本应享有的“7天申诉权”;其次,2000元的处罚金额,远超旧版微店规则中“最高200元”的违约金上限;再者,平台仅以“退款率异常”为由进行处罚,违反了微店规则中“需证明商家存在责任”的前提条件。
杨先生进一步表示,平台在处罚过程中,既未提供其因所谓“异常”造成2000元实际损失的证明,也未就《微店多平台协议》中关于“退款订单推广总费用1-10倍违约金”的具体判定标准作出说明。其认为,“不支持申诉”的条款本身涉嫌违反《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侵害了其申诉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理由,杨先生的诉求是:要求微店平台退回被扣除的2000元违约金,并取消此次违规处罚记录。
【案例十】“抖音电商”被指随意封店 商家称申诉期过短
1月30日,河北省的商家管先生(店铺名:佰仑总店)投诉称,其在抖音平台经营的店铺(ID:250972745),于2025年11月28日被平台以“【处罚调整通知】关联主体违规,情节特别严重”为由,作出店铺清退(不可解除)、货款账户限制提现365天(不可解除)的处罚。平台在处罚过程中,未提供关联主体违规的具体证据,未就“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性给出事实依据,也未履行法定的告知、听证等程序。申诉期仅为2025年11月28日08:59:30至2025年12月5日08:59:31,该商家认为期限过短且未收到有效提醒,导致其错过申诉期,无法通过平台内部渠道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管先生认为平台的处罚行为属于类行政处罚,必须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且应当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平台直接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并作出顶格处罚,既无事实支撑,也未履行法定程序,涉嫌程序违法。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商家主张其与平台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平台单方面冻结货款、强制清退的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
该商家的具体诉求为:要求平台立即撤销本次违规处罚,恢复店铺的正常经营权限;立即解除货款账户的提现限制,并返还全部被冻结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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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网经社在消费维权、立法等方面也取得不少成果,并得到有关部委、消协的肯定。如2020年网经社出席国家市监督总局在京召开的“互联网企业创建无传销网络平台座谈会”,发布国内首份《中国社交电商合规研究报告》;2017年承接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消保委委托的“跨境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课题”;2016年承担承接国家工商总局和浙江省工商局“全国网络交易平台合规审查”调研课题项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中国消费者协会指导,与《中国消费者报》举办的“促进电商发展指导网络消费”座谈会上,发布《2016年中国消费者网络消费洞察报告与网购指南》。2024年9月25日,浙江省消保委第四届专业委员会专家聘任仪式暨浙江《消法》实施办法修改座谈会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受邀参加,并获聘浙江省消保委第四届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专家。

2013年,网经社受邀出席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等举办的《支付业消费权益保护研讨会》,并做主题报告;发起“2010中国网络传销不完全调查”,并发布中国首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2010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推动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六部门联合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