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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网售食品不符合标准 1号店终审败诉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7日 08:42:18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近期,因1号店销售的两款食品存在安全风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1号店赔偿原告消费者4.08万元。

  但原告表示1号店至今仍未履行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迟迟未履行赔偿责任的原因,1号店回复记者称,公司此前一直未能与法院取得联系,同时表示“对二审判决依据存疑”。

  判决 1号店终审败诉 关键证据未提交

  今年3·15期间,消费者陈先生曾向记者反映,2014年其在1号店购买的两款食品存在安全风险,遂将1号店实际运营商纽海电子公司告上法庭。

  2015年11月12日,原告消费者陈先生与1号店实际运营商纽海电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法院一审判决纽海电子公司败诉,十倍赔偿原告4.08万元。

  2016年4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终审判决,1号店再次败诉。法院判决认为,2014年8月原告陈先生已向1号店客服投诉,纽海电子公司已知晓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因此1号店与商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开庭之前,1号店方面曾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蓝景坊公司开具给吉林盈谷公司的“授权书”,内容显示授权时限为“2013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30日”,长达十年之久。不过据法院二审判决材料,作为证明其尽到对入驻商家资质审核的关键证据,上述“授权证明”并未出现。

  法院终审判决1号店运营商纽海电子公司赔偿原告4.08万元,但据原告消费者陈先生向记者反映,他至今仍未拿到赔偿。期间,陈先生曾多次与1号店沟通,均被告知“正在向法院沟通赔偿事宜”,“我向法院北京三院核实过,根本没有收到过1号店的任何沟通信息”。目前陈先生已向朝阳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专家 网络平台应担责

  陈先生对记者表示,从其在1号店购买到违规食品到终审判决,维权时间已接近两年,“普通老百姓由于缺乏鉴别能力,即使从网上购买了非法食品,碍于维权成本也常会不了了之。”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承志认为,网络平台对商家产品及资质有监督及认定义务,如果商家在平台上销售违禁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网络平台没有尽到义务要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没有任何问题”。

  对于迟迟未赔付一事,1号店5月16日回复记者称,希望将款项支付给法院,由法院转交给陈先生,但截至上周一直未能与法院取得联系,“本周将赴京与法院联系,协商赔偿事宜”,但1号店方面同时表示“对二审判决依据存疑”。

  事件回放

  1号店两款食品违规添加药用成分

  消费者陈先生曾在今年3月份向新京报记者反映,2014年7月26日在1号店“长白山蓝景坊旗舰店”购买了1盒蓝景坊鹿胎膏和1瓶蓝景坊红景天蜜,后经查询,该款鹿胎膏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并不存在,且其产品执行标准显示为“食品28大类1701蜜饯”。(详见本报3月15日《网售食品被指违规添加1号店陷审核风波》)

  按照普通食品标准,鹿胎、红景天均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该消费者随后将1号店涉嫌销售违规食品的情况反映至吉林省食药监局。

  根据吉林省食药监局2014年12月24日出具的调查结果,涉事商品标注的生产厂家——吉林省蓝景坊生态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从未生产过任何鹿产品,且该公司自2009年起即不再生产红景天蜜。此外,1号店入驻商家“吉林省盈谷商贸公司”并不是蓝景坊公司的签约代理商,“长白山蓝景坊旗舰店”也并未取得蓝景坊公司的经营授权。

  “吉林省盈谷商贸公司”注册地吉林省白山市工商局也出具了书面答复,称该违规添加情况属实,但由于该公司搬离了注册地址,无法联系到相关负责人,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办理,将案件移送至1号店平台经营所在地处理。(来源:《新京报》 文/郭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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