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如今,网购已成为多数网友必不可少的一种生活方式。海口市民刘强通过某购物网站买了一台电风扇,使用后发现电风扇风力过大,他认为电风扇存在质量问题,并且电商存在价格欺诈行为,遂起诉电商及购物网站要求给予赔偿。对于刘强的起诉,电风扇的专卖店以及购物网站称,他们并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法院对于该案会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呢?
“网购的风扇有质量问题,商家价格欺诈”
刘强介绍,2014年5月16日,他通过某购物网站向某某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电风扇,该电风扇在购物平台上号称“原价为699元,促销价格为199元包邮”。刘强说:“我当时觉得价格确实很优惠,所以就就买了”。刘强随后通过支付宝付款成功。
“我购买的电风扇存在严重的设计问题,调到最小档风力或静音时都没办法吹,因为风力太大了”。刘强说,同年5月20日收到网购的电风扇后,他发现该电风扇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向购物网站投诉,要求退货退款、运费由专卖店承担。刘强随后又改变维权诉求,他要求电商退货退款并赔偿597元。刘强的要求遭电商及购物网站拒绝。刘强随后又向购物网站的客服投诉,对方称已将款项支付给专卖店了。刘强与客服沟通并没有取得满意的效果,他接着向专卖店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反映此事,在工商部门介入后,专卖店同意退货退款并承担运费,但不承认价格欺诈。
刘强认为,卖家标注原价为699元属于价格欺诈,因为他查询发现,该商品在网上标出的参考价为239元,厂家参考价应为产品指导价(即原价),卖家因价格欺诈应赔偿原告3倍购买款共597元。
刘强表示,专卖店在商品销售页面介绍涉案商品的原价为699元并无事实依据,其行为应依法认定为价格欺诈;而购物网站作为交易平台,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督管理责任和价格审核责任。2014年6月26日,刘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条件退回商品且由被告专卖店承担100元费用(包括运费),退回原告购物款199元;被告专卖店的销售行为是价格欺诈,被告需赔偿原告三倍价款597元;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5000元;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000元;被告在购物网站等平台上取消原价、一口价等忽悠消费者的价格标示方法,只标识真实的产品销售价格;被告对侵害原告利益的行为进行书面道歉,并承诺以后严格管理交易平台。
商家向消费者支付三倍购物款共597元
对于刘强的起诉,专卖店有关负责人称,他们已与原告达成和解,在2014年7月9日向原告支付了三倍价款597元。原告属于重复诉讼、恶意诉讼。据专卖店介绍,原价应以同一经营者降价前后进行对比,并非与其他经营者的价格进行对比。专卖店称,刘强是在购买商品后,看到其他商城此款产品的销售成交价均为239元左右,刘强此时举证的也是其他商家的促销价格,所以才会得出专卖店的原价高于其他商家的(促销)价格。该负责人称,在相关部门协调下,专卖店已向刘强支付了3倍价款597元。专卖店认为,刘强没有提供误工证明以及销售的商品并没有对其身体造成损害,不存在所谓的精神损失费的情况。
购物网站在庭审答辩时称,购物网站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不应对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商品价格争议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官网截图、网络交易平台上其他店铺销售成交截图等,欲用以证明被告专卖店价格欺诈。刘强用上述证据进行比较并不符合有关价格欺诈的相关规定。关于原告请求退回商品、专卖店向其退回199元货款及赔偿597元的问题,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专卖店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虽然专卖店已向原告支付597元,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卖店的行为并不作出具体认定,因此不能认定专卖店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
以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书面道歉等情况,由于原告确认其基于网络购物合同的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讼,而专卖店基于网络购物合同不具有上述义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购物网站,原告基于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请求其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法院对原告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对该案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强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来源:海南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