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9月24日消息,近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结湖北省首例 AI 短剧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该案明确,融入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的 AI 辅助生成短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2 万元,该案还首次将 AI 创作 token(词元)算力成本纳入赔偿考量,为 AIGC 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审判参考。
据网经社数字文娱台(WY.100EC.CN)获悉,原告为一家微短剧专业创作运营企业。2026 年初,该公司依托生成式 AI 工具辅助创作完成 47 集微短剧,总时长约一小时,剧集已按规定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完成备案,并上线红果短剧 APP、微信视频号等平台对外公开发布。
剧集上线仅一天,原告就发现,被告运营的微信视频号,在未获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将整部 47 集短剧完整搬运,还擅自篡改原剧名称,通过播放剧集植入商业广告获取收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借助 AI 工具生成的短剧,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短剧虽画面、配音大量由 AI 工具生成,但并非机器一键输出的机械产物。从剧本策划撰写、分镜提示词设置、人物与场景选定,到 AI 生成片段筛选、剪辑修改、字幕配音匹配,创作人员深度参与全部流程,投入大量实质性、连续性智力劳动,AI 仅为创作工具,最终作品表达由人的选择、构思所决定,因此认定涉案 AI 短剧构成视听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告未经许可,改名后完整搬运剧集并用于商业广告牟利,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原被告双方均难以充分举证权利人实际损失以及侵权方违法获利,法院在酌定赔偿金额时,除参考短剧传播规模、侵权情节之外,首次将 AI 创作过程中的 token 词元消耗算力成本、商用工具授权成本纳入赔偿考量因素,最终判令被告赔偿 2 万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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