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9月19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飞猪、同程旅行、途家民宿、美团酒旅四家头部OTA平台涉嫌相关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这是继携程集团反垄断处罚后,在线酒旅行业又一标志性监管动作(详见:https://www.100ec.cn/zt/gzlxtd/)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嘉润(杭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李晋沅律师接受数字经济新媒体&智库——#网经社 独家专访。
相比较今年7月份的携程反垄断案,本次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切入,二类案由的构成要件不同:前者需完成“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前置条件,后者“不正当竞争行为”门槛性较低。构成要件的不同也印证监管部门的关注转向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此外,二者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反不当竞争的处罚量级更加温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竞争法体系,均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但两者保护的法益在保护侧重点、保护对象及法益性质上存在显著区别。
一、 保护侧重点不同:微观秩序与宏观秩序
· 反不正当竞争法(微观秩序):侧重于维护微观竞争秩序。主要规制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混淆行为等)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旨在“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市场“活而不乱”的微观秩序。
· 反垄断法(宏观秩序):侧重于维护宏观竞争秩序。主要规制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如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旨在“防止市场垄断”,保护市场“自由、有效”的宏观秩序,防止市场结构过度集中。
二、 保护对象不同:特定主体利益与整体公共利益
· 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定主体利益):侧重于保护特定的、具体的主体利益。主要保护受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特定经营者(如竞争对手)和特定消费者,保护的是个体法益(如经营者的商誉、商业秘密、交易机会等)和个体利益。
· 反垄断法(整体公共利益):侧重于保护不特定的、整体的社会公共利益。主要保护“竞争机制”和“市场秩序”本身,保护的是不特定的竞争者(包括潜在竞争者)利益、不特定的消费者(整体福利)利益以及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如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激励)。
三、 法益性质不同:私法益与公法益
· 反不正当竞争法(私法益为主):具有私法(侵权法)属性,其保护的法益具有“相对性”和“补充性”。法益的边界相对模糊,保护强度相对较弱,主要通过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来间接保护私法益,侧重于事后救济。
· 反垄断法(公法益为主):具有公法(经济行政法)属性,其保护的法益具有“绝对性”和“整体性”。法益的边界相对清晰,保护强度相对较强,主要通过事前管制和公权介入来保护公法益,侧重于事前预防。
本次监管机关调整法律的适用,从笔者角度看来,折射的是监管机关对于OTA行业的整体监管更加精细化。此外,从执法部门角度出发,反垄断的执法机关是国家市监总局或者经总局授权的省局,此类案件取证时间较长,对于消费者而言,其维权时间跨度较大;而在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权的基层化能够集中的更有效果的展示出执法威慑力,对于市场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障也更好提升。

专家介绍:李晋沅:专业领域:直播电商、文娱影视行业合规;社会活动: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兼职讲师(经济法一大数据法律法规与实务方向)、浙江省数据法学会理事、杭州市滨江区直播电商产业联合会合规中心主任、杭州市滨江区网络人士联合会成员。全国首例《直播电商产业合规指引》起草编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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