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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拟将网信 通信 人民银行等增列为打击传销相关部门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6年06月02日 11:07:21

(网经社讯)5月29日,为适应新形势下打击整治传销工作需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与社会稳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禁止传销条例》,形成《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网经社法律消保台(LAW.100EC.CN)获悉,征求意见稿共5章37条,保持了《禁止传销条例》的宗旨、原则和框架,重点从5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实际情况,将现行条例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增设打击网络传销的专门内容

网络传销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涉案资金量大、潜在社会风险高,是当前防范和打击传销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根据工作实际,对网络传销进行定义。新增5个条款:

一是明确网络传销定义(第九条第二款)。

二是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开展网络传销监测的职责(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是对用于传销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网络账号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认定后,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第十四条第二款)。

四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对利用相关业务从事涉传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五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依法调取或者固定证据提供技术支持(第十八条第二款)。

(三)强化防范和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措施

打击传销需要坚持防范与查处并重的工作思路,营造上下联动、各尽其职、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社会综合治理格局。为此,作出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惩治传销工作负总责内容(第四条第一款),将网信、通信、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增列为打击传销相关部门(第六条)。

二是针对传销活动特点,新增资金监控措施(第十五条),规定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嫌传销资金的监测工作,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三是增加信用惩戒措施(第三十三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任何经营主体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加重传销法律责任

一是将对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行为的罚款,由定额罚为主修改为以违法所得的倍数处罚为主,对一年内因参加传销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加大罚款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第二十六条)。

二是明确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在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过程中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应及时停止并纠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三是新增与被调查传销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配合调查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四是新增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传销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五是处罚到人,新增传销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五)丰富监管执法措施

一是完善行政检查措施,明确查询账户、冻结资金应当事先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防止强制措施滥用(第十七条)。

二是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并明确相应程序,适应执法实践需要(第二十条)。

三是新增有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配合义务(第十八条)。四是删除现行条例中《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一些程序性规定,新增一条原则性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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