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郑州市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郑政办〔2022〕94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19日
郑州市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实施数字化转型战略,做强做优我市平台经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郑州市境内、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上报统计数据,且主营业务是平台经济或提供平台经济服务的企业以及平台经济产业园。平台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利用自建互联网平台进行商品销售且网络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类企业(不含烟草类企业),企业须为在郑州市注册和纳税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支持政策
(一)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
1.放宽登记条件。放宽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探索开展“一照多址”改革,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
2.创新税务服务。探索开展为平台企业以及平台内经营的自由职业者提供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等适应数据要素特点的税收服务,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3.改善融资环境。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平台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企业圈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创新实践。支持平台经济企业以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实施兼并重组,引导商业银行积极稳妥开展平台经济企业并购贷款业务。
4.降低经营成本。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水平,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对平台企业自用宽带、云服务及数据中心资源(服务器)租赁给予50%租赁费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奖补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5.完善配套物流仓储设施。支持企业在重点国家和市场布局建设海外仓,认定为跨境电商海外仓的,按规定给予资金扶持。鼓励引导省内龙头物流企业与平台企业统筹建设物流设施,共享信息平台和运行网络。支持企业在郑州建设设施先进的一体化智慧云仓,按规定给予资金扶持。
(二)支持平台企业做大做强
1.引进优势平台企业。加快推进市场准入便利化,支持平台企业在郑发展,对引进的平台企业,当年销售额超过2亿元(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标准。
2.培育优质平台企业。注重培育本土平台企业做强做优,当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当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标准。
3.做大骨干平台企业。支持品牌效应明显、产品标准化程度高的大型企业建设自营平台开展网络零售。对当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且近两年平均增速超过20%的自营平台企业,对其用于经营的银行贷款按其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贷款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当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0亿元(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4.加快电商平台发展。对纳入社消零限上统计的直播电商企业,年直播带货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非首次达到1000万元但申报额较上年度同比增长30%的,给予10万元存量奖励,且以上年度申报额为基数(上年度未达到1000万元的,以1000万元为基数),每超额1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增量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5.打造平台经济产业园。支持第三方知名电商平台在郑设立平台经济产业园。对园区新注册企业在50家以上,且社消零年综合贡献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平台经济产业园运营单位50万、100万、300万元运营奖励。
(三)提升平台企业创新能力
1.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平台企业联合高校开展合作交流,支持高校设置平台经济相关专业(方向),开展数据、算力、算法方面的研究。
2.鼓励企业创新。推动元宇宙、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平台经济中的广泛应用。每年在全市评选出10个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优秀平台经济创新案例,每个案例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3.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年择优评定10家平台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良好、创新示范性强的市级平台示范企业(有效期两年)并向社会公布,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三、其他事项
符合本若干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县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