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近日,教育部日前在其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四有”要求纳入教师职责使命,进一步明确教师权利义务、提高教师准入门槛、突出师德师风评价标准,并在教师待遇和保障方面作出规定。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和管理。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教师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教师享有地区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到边远和欠发达地区、边疆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革命老区和乡村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教师享有地区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应当对当地教师予以倾斜。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给予一定支持,并根据需要建设教师周转宿舍。
教师享有医疗待遇。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心理健康评测,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教师提供优先服务。
征求意见稿对教师资格和准入作出进一步规范,提高各级各类教师学历要求,同时提出了“从业禁止”的情形。
根据这一文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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