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2014年7月30日,由网经社主办的“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www.100ec.cn/zt/315/)接到用户对品质网的投诉称未过期未消费产品退款不能原路退回,强制消费。
(注:网经社配图)
以下是张女士的投诉内容:
我于6月13日在品质团购买了“babyface儿童摄影”287元套餐,优惠券号为559779749097。
团购网站上显示长春的只支持在南湖大路店消费,而我预约时,商家把我约到了珠海路店,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预约当天到了南湖大路店却无法拍摄。
于是19日联系网站退款。结果品质客服却表示,只能把287元钱退至团购账户,无法退回银行卡。我当时看到了网站上团购左下角显示的“7天退”标识。
当时还觉得,像这种预约消费的商家,经常预约的时间就已经超出7天之外了,只有7天的退款期有点不合理,想到自己预约的时间在7天之内,就没计较。
没想到,7天退款还绑架强制消费!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2年3月12日下发的《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
鉴于近来微信、移动购物的普及,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向广大网购用户征集涉及手机和pad移动互联网端,微信(扫二维码、公众账号等)、微博、智能电视(电视购物以及智能互联网电视购物)的投诉案例,如果您在以上购物中遇到任何不愉快购物经历,可发送至tousu@netsun.com。(文/王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