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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优酷土豆诉百度一审获赔49万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4日 09:38:49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指百度侵权,优酷土豆集团将百度诉至海淀法院,并开出了1050万元的赔偿单。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优酷土豆的诉求,并针对该案涉及的18部影视作品,判令百度赔偿优酷土豆49万余元。

  优酷土豆诉称,百度通过搜索引擎和流量平台,直接为其用户提供视频服务,而这些视频则为优酷原发。优酷土豆集团以其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18部影视剧作品,针对百度视频客户端向公众提供播放的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著作权侵权为由,诉请海淀法院判令百度赔偿1050万元。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在百度的搜索结果页中,明显区分了涉案视频的结果与其他搜索结果列表,涉案视频结果位于其他搜索结果上方,为页面显著位置,并且包含了海报、导演、简介、剧集列表等完整信息,同时播放框上显示有www.tudou.com字样。

  此外,在视频播放中,可以检测到原发网站的URL地址,在浏览器打开该地址,即为原发网站地址。因此,百度虽然对视频播放呈现一定程度的干预,但适用于“避风港”原则。因优酷土豆集团要求赔偿数额过高,而百度则适用了“避风港”原则,故最终判令百度赔偿49万余元。

  该案涉及的影视剧作品包括《男儿本色》、《北京青年》、《终极一班》等热播大剧。

  -名词解释

  “避风港”原则

  我国于2006年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第22条被认为是美国“避风港”原则的翻版。

  一般来说,“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需要符合5种条件:一、网络服务提供商公示自身的信息。二、不能对上传的作品进行任何的改动和编辑。三、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上传的作品为侵权作品。四、没有直接获利。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删除。(来源:《京华时报》 编选:网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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