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万家购物”案,已经被媒体称为我国最大规模的网络传销案,同时列入公安部公布的十起重大传销案件。日前,该案刚刚开审,法院并未作出判决,律师亦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万家购物”网仅是一个电子商务平台。
案情如何定性,尚需法院的判决。
涉案金额达240多亿元、涉案人员190多万人,被称为目前我国最大规模的网络传销案开审,与案件有关的诸多细节也浮出水面。
2013年6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应建成等15名涉案公司高管集体受审。
审判持续了3天,法庭内座无虚席,3名法官,6名检察官,15名被告人,律师团队坐满了三排。
庭审中,检察官指控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亿家公司)旗下的“万家购物”网站股东应建成等15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罪,提请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本案的被告人应建成不认为“万家购物”涉嫌网络传销。
不是真正的购物平台
2010年5月,“万家购物”网站创建之初,年营业额目标仅为165万元,到2012年底,其年营业额迅猛增至100多亿。
据悉,截至2012年6月11日,“万家购物”被查封时,“万家购物”平台运营应偿付会员债务7.73亿元,最终形成对会员的待分配分红返利债务240.45亿元。
2012年7月,“万家购物”的20名高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同年12月25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就应建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提起公诉。
检察官认为,“万家购物”高管应建成等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满500元等方式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激励传销人员积极发展下线,骗取巨额财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检察官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万家购物”涉嫌传销。首先是按照“万家购物”的规定,消费者只要在“万家购物”网站或者实体加盟商那里购买商品满500元,就可以得到1个分红权并成为会员,每个分红权每天最多可返利1元,500天后,消费者便可收回全部消费款,此为入门费。满2000元升格为VIP会员,VIP会员拉5个会员升格为金牌代理,金牌代理拉5个VIP会员升格为金牌代理商,以此类推发展会员,一旦加入就能享受返利。所以被告人应建成等人创建的阶梯形模式属于“六级计酬”这一典型网络传销管理模式。
其次,根据公安侦查人员的调查,在“万家购物”发展的起始阶段,营业额在不断增长,“消费满500,返积分最高500”的目标似乎可以实现。但这个赢利点的截止时间是80天,之后网站都是亏损的,所以之后加入消费队伍的消费者,其“零消费”的目标根本就无法实现,最终的结果就是下家填补上家。据检察官调查,应建成等作为公司高层,从中牟取暴利,仅应建成一人就获利374万多元。
凭借这一诱人的返利模式,“万家购物”在两年的时间里吸引了众多消费者和商家,截至案发前,“万家购物”实体联盟店遍布全国2300多个县市,共有9.4万余个加盟商,拥有分红权的高级会员70多万人。后来,有些会员为了提高效率,干脆舍弃购物的环节,直接缴纳“佣金”,回报率也随之水涨船高。对此,金华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任建生说:“这样一来,所谓的‘返利销售’名存实亡,变成以‘抢会员’为目的的虚假销售,类似非法传销中的‘拉人头’。”
律师坚持无罪辩护
身为原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应建成成为本案中最受关注的人,庭审中,他对公诉人提出是否存在修改交易数据和是否存在虚假交易时辩称:对于交易数据的修改,是他让手下的人去改的。“因为当时取消1元返利和政府介入,销售额下降得比较快,我们这样做的目的是让会员保持消费的信心。至于虚假交易的确存在,但是从公司层面是绝对不允许的,为此我们开除了几个公司人员,与2000多家问题商户解除了合作关系。”
针对公诉人提出的“万家购物”的入门费问题,在接受采访时,应建成的代理律师章克俭表示,根据《万家购物事业手册》,网站上有190万会员名单,“万家购物”是凭身份证免费加入的。他曾向法院申请打开已被关闭的“万家购物”网站,法院未予支持。
“万家购物”只是个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和卖家双方交易后,卖方交给平台营业额的16%作为佣金,这16%的佣金就是返利来源。同时“万家购物”的对外承诺是有盈利就返利,没有盈利就不返,所以返利有多有少,所谓的1元返利只是促销手段。章律师认为入门费是一次缴清的,和“万家购物”依据交易收取佣金性质不同。
另外,他在辩护时提出,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监察支队在2011年就万家购物模式包括“六级计酬”作出了全面肯定、局部整改的决定。当时工商局的结论是有部分人(仅2000人)在搞“六级计酬”,工商局认为“六级计酬”可能涉嫌团队计酬,因为情节显著轻微,所以不予处罚。
“本案是一个刑事案件,不是行政处罚案件,所以案件的争议焦点应该是亿家公司及其旗下的电商平台‘万家购物’的经营模式是否构成传销犯罪。因此,给我的当事人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是《刑法》,而刑法第224条明文规定的有偿获得加入资格、引诱、胁迫、骗取财物等要素,与‘万家购物’的经营模式完全挨不上。”
章律师说:“应先生是痛恨传销的,怎么可能自己搞传销呢?我也会坚持为亿家公司及‘万家购物’做无罪辩护。”举证阶段后,有位被告人律师告诉他:“本来我做有罪辩护的,但听了你的辩护和举证后,我认为我只能做无罪辩护了。假如法院要判刑的话,希望从轻。”
实际上我国关于传销的法律目前仅有已实行的《禁止传销条例》和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第224条后增加的一条规定,网络传销案更缺乏法律监督。可喜的是,《电子商务法》今年已列入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的立法日程,正在起草。
据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6月25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2年公安、工商部门查办的十起重大传销案件,“万家购物”案被列入其中。
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使用不公开的手段通过缴纳会费获取利益,然后拉人作为自己的下线。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网络传销也屡见不鲜,最常见的是开通购物网站后通过拉人头不断壮大。与传统传销不同的是,网络传销更具欺骗性和虚拟性,依托电子商务之后的传销较难识别;同时因为传销活动都是在网上进行的单线联系,就算被举报或被发现,上线也能逃之夭夭;网络还因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无形之中使实际操作中的网络传销案难以调查取证。因此提醒广大群众,对网络传销活动提高警惕,严防上当受骗。(来源:《民主与法制报》 编选:网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