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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罚适用探讨
通运法学发布时间:2026年07月30日 09:05:13

(网经社讯)在网约车行业日常执法监管中,驾驶员违规收费是高频违法情形。当前基层执法实践面临突出法律适用难题:网约车驾驶员单次违规收费行为,可同时触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两项部门规章罚则,二者处罚标准存在明显差异,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价格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执法范围界定模糊,极易引发同案不同罚问题,滋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法风险。本文结合两项规章条款、行政法适用规则及监管职权划分,厘清执法适用边界,规范一线执法操作。

一、涉案规章条款及执法核心争议梳理

(一)核心处罚条款原文对照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明确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纳入禁止性行为范畴,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执法主体单一,仅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执法主体为双部门,但未明确两部门具体执法权责边界。

(二)基层执法两大核心争议

一是法条竞合适用冲突。同一网约车违规收费行为,依据不同规章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处罚裁量区间,前者罚款下限更高、处罚力度更重,后者处罚幅度更轻,基层执法人员无统一适用标准,随意性较大。

二是双部门职权边界模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协同执法,但未细化二者管辖范围、执法情形、处罚权限,导致部分案件出现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或监管空白问题。

二、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规则研判

两项规章均为交通运输部牵头制定的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级完全一致,需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行为适配性原则精准界定适用范围,杜绝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核心适用逻辑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专门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全流程的特别规章,针对性规制网约车平台、驾驶员、经营行为等专属事项;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是针对所有出租汽车驾驶员(含巡游、网约)从业资格、通用服务规范的普通规章,聚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而非具体经营收费行为监管。

网约车违规收费属于专属经营服务行为,并非通用从业资格违规情形,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网约车驾驶员单纯违规收费行为,优先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处罚标准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普通法补充适用的特定情形

当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行为同时伴随严重服务失范、多次违规、恶意加价宰客等情节,超出单纯价格违规范畴,违背驾驶员从业基本职业道德与服务规范时,可适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该适用逻辑契合规章立法初衷,前者侧重价格行为监管,后者侧重从业资格与服务质量监管,实现轻微违规从轻、严重违规从重的裁量适配。

(三)禁止重复处罚原则刚性约束

依据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针对驾驶员单次单一违规收费行为,不得同时适用两项规章叠加处罚,仅能结合违法情节轻重择一适用,有效规避处罚过重、程序违法的复议诉讼风险。

三、双部门执法职权边界明晰

结合行业监管职责划分、规章立法原意及基层执法实操,可精准界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的执法范围,破解权责模糊困境。

(一)价格主管部门执法管辖范围

聚焦价格违法行为本身,主要查处网约车驾驶员违反价格管理法律法规、擅自定价、恶意加价、变相涨价、不执行平台公示计价规则等纯粹价格违规行为。此类行为核心侵害价格市场秩序,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监管相关规定核查处置,重点管控价格合规性。

(二)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管辖范围

聚焦网约车经营服务、运营规范、从业服务质量,主要查处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未按平台既定计价标准收费、违规收费同时伴随甩客、绕道、服务态度恶劣等违反网约车运营服务规范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作为网约车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巡查、投诉处置、行业监管、从业行为考核等核心职责,是网约车违规收费日常执法的主要主体。

(三)协同执法与分工衔接规则

日常一般性网约车违规收费投诉、现场核查案件,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主导处置;涉及重大价格违法、群体性加价、扰乱区域网约车价格秩序的专项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处置,交通运输部门配合核查运营事实。两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避免监管空白与重复执法。

四、基层执法统一适用规范与风险规避建议

(一)统一分层适用标准

1. 轻微单次违规:驾驶员首次、偶然违规收费,无主观恶意、未造成恶劣影响的,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落实轻微违法容错、轻罚原则。

2. 较重违规情形:驾驶员多次违规收费、恶意宰客、违规收费金额较高、引发乘客有效投诉舆情的,适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二)规范执法程序规避复议诉讼风险

一是精准界定违法事实,在执法文书中明确载明违规收费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危害后果,以此作为选择适用规章的核心依据,杜绝无理由择重或择轻处罚。二是严格恪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单次违法行为仅作出一次处罚决定,不叠加适用双规章罚则。三是明确执法主体权限,交通运输部门查处运营服务类违规收费,价格部门查处纯粹价格违法,执法文书规范载明执法职权依据。

(三)建立裁量基准细化机制

基层执法单位可结合本地执法实际,细化网约车违规收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首次违规、二次违规、多次违规、恶意违规等不同情形的处罚幅度,固化法律适用规则,彻底解决同案不同罚问题,提升执法公信力与合规性。

五、结语

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执法争议的核心症结,在于两项规章规制侧重点不同、部门职权划分未细化。执法实践中,需摒弃机械套用条款的执法模式,以特别法优先、情节适配、过罚相当、权责对应为核心原则,区分单纯价格违规与运营服务失范、轻微违法与严重违法,精准适用对应规章、明确部门执法边界。通过统一执法标准、细化裁量尺度、规范执法程序,有效化解法条竞合争议,规避行政复议、诉讼风险,实现网约车行业执法监管的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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