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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智律师:双11京东抖音诉讼背后——平台通过流量配置影响竞争舆论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9日 09:14:48

(网经社讯)近期,京东采销经理左琦因618期间在朋友圈质疑某平台存在舆论操控行为,被抖音电商以名誉权纠纷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已立案受理。左琦随后再度回应,质疑大促节点出现抹黑京东的爆料稿、低互动稿件登上热榜,提出“平台能否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热榜姓公还是姓私”“起诉个体是在维权还是在立规矩”三个核心质疑。

左琦与抖音电商的名誉权纠纷,表层是“一条朋友圈是否构成造谣”的事实之争,深层则暴露了一个结构性缺口:当一个主体同时掌控内容分发的排序权力与电商市场的竞争利益时,现行法律工具箱中缺乏一种能够在事前或事中有效检验其“中立性”的机制。反垄断法依赖事后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了行为规制的入口但尚未明确覆盖“竞争性舆论操纵”,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止步于“鼓励”透明度。个案裁判可以定分止争,却难以回答左琦提出的那个更根本的问题:热榜的排序权力,究竟应当对谁负责、以何种方式负责。(详见#网经社 专题:https://www.100ec.cn/zt/rbxg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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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接受#网经社 专访时表示:

平台同时作为内容分发守门人和电商参赛者,客观上存在对自营业务“自我优待”的动机,这已是学界共识,被称为“双轮垄断”或“双重属性”问题——平台既当“市场组织者”又当“市场内经营者”的耦合地位,使其有能力通过算法、流量、规则倾斜等实现自我优待。

我国现行法律对自我优待的规制并不充分。一是《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如《电子商务法》第22条、第35条)的激活均以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门槛较高,而我国境内迄今尚无平台自我优待的反垄断处罚案例;二是自我优待行为“制度供给权与商业参与权耦合”,与传统差别待遇的主体构造存在本质差异,现行法的适用存在解释局限。相较欧盟《数字市场法》、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修订已明确将自我优待列为禁止行为,我国立法仍较为谨慎。不过《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已尝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路径规制优先展示自营、搜索降级等行为,被视为突破。

本案关键在于左琦所述“被推上热榜”“仅有零评论低阅读稿件登榜”等事实主张是否成立。举证责任分配: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抖音作为原告须证明涉案言论指向其、内容失实并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但鉴于抖音为热榜运营方,榜单是否人为干预、上榜时间与阅读量等核心数据均掌握在被告平台手中,法院可能依证据规则责令平台提交相关后台数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截图作为证据具有证明力,但属电子数据、易被质疑真实性,法院会审查其形成过程、来源和完整性,通常需结合公证、原始载体、时间戳等综合认定。目前案件仅立案未判决,双方各执一词,孰是孰非有待裁决。

员工因职务相关言论被诉,企业介入的法律依据主要在于:《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若左琦言论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如其言论与其采销职责、职务身份相关联),则京东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反之,若属个人行为,责任归于本人。京东“坚决维护员工权益、支持反诉并举报”,更多是基于商业竞争和舆情管理立场的表态,且企业介入本身不当然产生法律连带责任,是否担责取决于言论与职务的关联度及行为性质认定。

这确实具有行业普遍性,背后是平台通过流量配置影响竞争舆论的动机。商业诋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制的是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对手商誉的行为,若爆料内容失实则可能落入该条款规制范围。但需区分正当舆论监督与商业诋毁的边界——媒体报道行业问题属正常,关键在信息是否虚假及是否有商业目的。将平台利用内容分发影响竞争舆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在理论上有合理性,但司法认定中须审慎把握言论自由与竞争秩序、舆论监督与商业诋毁的平衡。

实践中榜单算法原理的公示程度普遍有限,平台多以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开具体权重与机制;第三方对榜单是否存在人为干预的有效验证面临数据不透明的障碍。这恰恰是本案的深层问题——"热榜姓公还是姓私"的追问,指向的是对平台"裁判员"角色中立性的制度性不信任。这也解释了为何"平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质疑具有普遍共鸣。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12条的措辞是“鼓励”优化透明度和可解释性,这是一种倡导性而非强制性的规范强度。相比之下,四部门“清朗”专项行动通知《关于开展“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2024年11月24日发布)的要求更为具体,明确提出“全面公示热搜榜单算法原理”和“提高榜单算法原理可验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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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董毅智,法律从业20年,拥有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期货、基金从业资格。团队专注于金融诉讼、合规监管、刑民交叉及互联网领域,聚焦A股、港股、美股,致力于全球风险配置与投资者保护。多年来处理案件超3万件,挽损超10亿元,互联网十大公益律师。担任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员、浦东金融学会理事,为财新、华尔街日报撰稿,合著《互联网+产业风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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