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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虚拟数字人短视频内容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案例
小鼓点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5日 10:36:31

(网经社讯)2025年1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过一起关于虚拟数字人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2025〕152025003003号】。

本案涉及的行为是,当事人委托他人利用AI虚拟数字人技术生成老专家、主持人等形象,以及利用真人演员假扮厂家老板等手段,精心打造“虚假人设”,制作了5条直播短视频切片广告,宣传其经营的涉案保健食品具有治疗肺结节、哮喘等功效。经查,涉案保健食品的实际功能仅为增强免疫力、提高缺氧耐受力,所谓疗效全系杜撰,这起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广告法》,当事人被罚款9218.64元。

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北京市昌平区虚拟数字人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见下方)适用了不同的法律依据,昌平区市场监管局处罚的这起虚拟数字人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涉及的行为是直播带货,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

综上,虚拟数字人界质并不影响违法性认定,违法性认定还是需要看虚拟数字人从事了哪些行为,通过行为来判断违反了具体的法律:昌平区的行政案件中虚拟数字人直播带货行为,不构成广告,所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浦东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虚拟数字人短视频切片传播,构成商业广告,所以适用广告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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