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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炸雷行动”折射信任危机 “雷氏营销”模式面临公众拷问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4日 14:31:30

(网经社讯)近期,雷军的“雷氏营销”模式面临信任危机,网友发起“炸雷行动”进行抵制,如“16.8亿种驾驶模式”“手机测试34.2年”“小米 SU7 瞬间刹停”等宣传语,网友以“夸大营销”为由集中举报,部分视频被平台限制。

同时,跟随雷军10年的公关负责人王化转岗,新候选人“婉拒”。被网友戏称“擦边”的“雷氏营销”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电商快评供记者朋友参考。(详见#网经社 专题:https://www.100ec.cn/zt/xmlsyx/

【观点一:“雷氏营销”争议触碰《广告法》核心红线】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表示,根据《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商业宣传需符合“真实、合法”原则,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判断这类模糊性宣传违法的核心要点有三:一是真实性,企业是否能举证证明宣传内容的客观依据;二是误导性,普通消费者在一般认知水平下,是否会因该宣传产生错误判断(如将参数组合数量等同于实际功能优势);三是关联性,宣传内容是否与产品实际性能、使用体验存在直接关联,是否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也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作出规制,司法实践中会结合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水平综合判断。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重庆市有机农业产业协会秘书长唐剑锋也认为,“雷氏营销”的核心争议在于其宣传语的模糊性与夸张性,这恰恰触碰了《广告法》的核心红线。根据《广告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商业宣传需遵循“真实、全面”原则,不得通过虚构数据、夸大功效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判断“16.8亿种驾驶模式”这类表述是否违法,司法实践中核心看两个要点:一是是否具有真实依据且能被验证,若该数据是通过算法排列组合得出的理论值,却未明确说明与实际使用场景的差异,就可能构成误导;二是是否会对消费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汽车作为高价值消费品,驾驶模式、刹车性能等宣传直接关联消费选择,过度夸张的表述显然会干扰理性判断。

唐剑锋进而指出,合理的商业宣传与虚假宣传的分水岭,在于是否坚守“不引人误解”的底线。此前昊铂汽车因“买车送京牌”的虚假宣传被罚20余万元,正是因为其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对于小米这类科技企业而言,用看似专业的数字营造技术优势,实则模糊了理论数据与实际体验的差距,这种“擦边球”式营销短期可能吸引流量,长期却会透支品牌信任。

若被认定构成虚假广告,小米公司作为广告主,将面临《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作为代言人的雷军,需根据具体情形承担责任:若其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且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二条,三年内不得为任何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若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雷军需与小米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董毅智补充到。

【观点二:法律框架内的“炸雷行动”构成正当消费者权益监督】

近期,网友自发组织“炸雷行动”,针对其认为夸大宣传的内容进行集中举报。对此,董毅智指出,网友集中举报的行为,在基于事实依据、目的正当、方式合法的前提下,构成正当的消费者权益监督。但在以下情形下,该行为可能滑向“恶意举报”或“网络暴力”一是无事实依据的虚假举报,明知宣传内容真实或无证据证明其虚假,仍故意反复举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和平台正常审核秩序;二是举报方式超出合法边界,如在举报过程中散布侮辱、诽谤企业或创始人的言论,泄露个人隐私,组织人身攻击、恶意刷屏等;三是以举报为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向企业索要财物、提出不合理要求等。

唐剑锋表示,网友自发组织的“炸雷行动”,本质上是消费者维权意识觉醒的体现,但维权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正当的消费者权益监督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基于真实消费体验或明确的违法线索,二是通过合法渠道举报,三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这种监督是市场净化的重要力量,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鼓励的社会监督行为。

网络社交不是解决纠纷的场所,应当走法律程序,如果针对企业宣传内容有歧义,建议请专业人士指导,走法律维权。如果没有确凿证据,在网络上“炸雷”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应谨慎对待。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俊斌这样说到。

【观点三:社交平台应构建公平审核体系 警惕“举报”滥用风险】

沈阳工业大学翔源全媒体研究所主任、副教授、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田宇指出,对于网友的集中举报,社交平台履行其《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规下的主体责任,对涉嫌违规信息进行下架或限制,是其法定义务。平台的核心责任在于依据既定的社区公约,维持清朗的网络空间,防止不实信息大面积传播。但是,平台也面临“审核机制被滥用”的挑战。要避免因此侵害发布者权益,需做到:

第一,规则透明与申诉畅通:审核标准应尽可能明确、公开。更重要的是,必须建立高效、公正的申诉渠道。当内容发布者认为处理不当时,能够快速启动复核程序,由人工团队介入判断其内容是否真的违规,还是陷入了“举报漩涡”。第二,区分“恶意举报”与“正当维权”:平台需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研判,识别并过滤明显的批量、恶意举报行为,避免其滥用机制打压正常商业讨论或舆论监督。关键在于判断举报是基于社区规则,还是出于情绪化的群体抵制。

董毅智分析到,社交平台在此过程中需承担三大核心法律责任:一是审核义务,根据《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规定,平台需对用户举报的内容进行初步核查,判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社区规则的情形,不得放任违法违规内容传播;二是告知义务,若决定下架或限制内容,需向内容发布者明确告知下架理由、依据的社区规则及法律条款,保障其知情权;三是复核义务,对于发布者的申诉,需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复核,若发现审核错误,应及时恢复内容并消除影响。

董毅智进而阐述,避免审核机制被滥用的关键在于构建“公平、透明、可追溯”的审核体系:其一,建立分级审核标准,区分“明确违法”“疑似违规”“合法合规”三类内容,对“疑似违规”内容需结合事实依据、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进行综合判断,而非仅凭举报数量一刀切;其二,保障发布者的申诉权利,设立便捷的申诉通道,明确申诉处理时限,确保发布者有机会提交证据证明内容的合法性;其三,强化审核痕迹管理,对举报记录、审核流程、决策依据进行全程留痕,便于后续追溯核查;其四,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对于企业宣传内容,既要回应消费者的合理监督,也要防止因恶意举报导致企业合法宣传权受损,必要时可要求举报者提供初步证据,避免无差别下架。

【观点四:公关负责人转岗或许带有风险隔离考量】

十年公关负责人王化在敏感时期转岗,唐剑锋表示,从公司治理角度看,或许带有风险隔离的考量,但这种人事调整并不能免除企业的法律责任。在法律纠纷中,法院更关注企业的实际行为而非人事变动,若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违法,责任主体是小米公司本身,而非特定高管。新候选人的“婉拒”则折射出企业公关危机处理的困境——当信任基础崩塌,任何公关手段都难以挽回声誉损失。

这场人事风波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风险控制的核心不是危机爆发后的“甩锅”,而是事前的合规管理。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宣传审核机制,确保所有宣传内容有真实依据、不夸大其词;将合规理念融入企业文化,而非依赖公关部门事后“擦屁股”;在面对争议时,以坦诚沟通替代模糊回应,以实际行动修复信任。毕竟,市场信任的建立需要长期积累,而崩塌可能只在一瞬。唐剑锋补充到。

董毅智则称,在法律纠纷中,法院或监管部门对公司高层人事变动的解读,通常遵循“责任法定、行为关联”原则:其一,若人事变动发生在违法事实认定前,且无证据表明与规避责任相关,通常仅被视为企业正常的管理调整;其二,若变动发生在纠纷爆发后,且伴随销毁证据、转移责任等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规避法律责任”的情节,在处罚或责任认定时作为不利因素考量;其三,关键在于判断人事变动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若原负责人的履职行为与涉案宣传直接相关,即便其已转岗或离职,仍可能被要求配合调查,若存在个人过错,需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如行政处分、连带赔偿等);若仅为岗位调整,未涉及责任规避行为,则不会影响企业作为责任主体的认定。

【观点五:营销的本质是信任 而非单纯套路博弈】

资深企业法务战略专家、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姜子华总结,营销的本质是建立品牌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而非单纯的套路博弈。“市场终究奖励的不是投机取巧的套路,而是坦坦荡荡的真诚经营。”雷氏营销引发的争议提醒所有企业:在信息高度透明的当下,消费者的鉴别能力日益提升,对品牌的诚信度要求也不断提高。法律是经营的最低底线,而信任才是最高效的经营资本。当消费者需要费力辨别宣传内容的真伪,当品牌需要反复澄清、声明以避免误解,这种营销方式的长期成本早已超过其短期收益。

唐剑锋称,“炸雷行动”不仅是对“雷氏营销”的拷问,更是对整个商业生态的一次体检。在流量至上的时代,企业容易陷入“为了宣传而宣传”的误区,但忘记了营销的本质是传递价值,而非制造噱头。法律的边界、消费者的信任、社会的公序良俗,都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对于小米而言,此次危机既是挑战,也是重构营销模式、重建信任的契机;对于所有市场主体而言,唯有坚守真实、合规、诚信的经营理念,才能在市场浪潮中行稳致远。信任无价,失不再来,这正是这场“炸雷”风波最深刻的启示。

刘俊斌则表示,小米是我国互联网时代优秀的企业,坚持科技创新,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大家应当给予足够的支持和爱护,我个人认为小米的产品研发还要加大力度,创新的产品还要不断提高含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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