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1月7日,据红星新闻报道,半个月前,43岁的饿了么骑手韩某在配送了33单外卖后,倒在了第34单外卖配送途中。经警方调查,韩某系猝死。其家属在追究 其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时,被饿了么告知,韩某与平台并无任何关系,平台出于人道主义,愿给家属提供2000元。除此之外,韩某唯一的保障就是自费购买的 1.06元意外险,保险公司称,猝死只能获赔3万元。
据了解,外卖小哥下载“蜂鸟众包”APP并注册才能成为平台骑手,“蜂鸟配送”隶属于饿了么品牌运营商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值得关注的是,骑手在注册之前,须阅读3个相关的协议和承诺书,其中,在《蜂鸟众包用户协议》中,有一项特别提示,明确表示蜂鸟众包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用户与蜂鸟众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雇佣关系。
因此,在此次事件中,其家属在追究工伤保险与死亡抚恤等问题时,饿了么以韩某伟与平台并无任何关系为由,只能人道主义提供2000元,其他则以保险公司理赔为主。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 律师事务所严哲瑀律师表示,外卖平台如果并未对骑手进行约束和统一管理,只是撮合交易,不建立劳动关系是合理的。因为一般而言骑手会和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务 或者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平台对于骑手是有大量约束,这种约束除了显而易见的规定时间、地点报到之外,还有接单任务量和奖金等软性约束,且明 显存在隐性的不合理设置的,导致骑手只能按照平台的政策要求和规定时间、地点去提供服务的,那么,这种软性的约束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应当与平台建立劳动 关系,不然也是一种算法剥削的形式。
因此,严哲瑀认为从现有的法律体 系来看,蜂鸟平台实际上做的是分单派单平台,未与骑手签订劳动用工协议,从这点来说平台与骑手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只是信息撮合平 台。当然,饿了么早年也有判例,因为统一提供标识、进行管理等原因被判决与骑手成立劳动关系。如果至今,饿了么还没有改变到位,剥离强管理属性,也可能构 成劳动,需要承担责任。
严哲瑀律师表示,保障外卖骑手的权益,首先是对于全职和兼职骑手进行区分,对于全职的骑手 需要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平台对于是否缴纳社保等进行限制,但是这样又会造成人员成本升高,逼迫第三方服务商更多使用兼职骑手的情况,导致全职骑手就业机会 减少,摆在这个问题前面的是经济效益和劳工保障的问题,不能简单认为强制要求平台让第三方服务商缴纳五险一金就可以解决问题,而是首先要解决的是不同平台 之间恶性竞争的问题,只有让所有平台在同一个法律监管环境下公平竞争,才能真正去解决骑手权益保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