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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方超强:“互联网+商业”组合不断产生新的商业模式是垄断审查的客观痛点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5日 10:39:23

(网经社讯)12月14日,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股权、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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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片采集市监总局)

此次总局对这三起案件公开作出行政处罚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 访时表示,《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主体,对内资外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目的是要保障各类 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虽然平台经济领域竞争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但互联网行业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所有企业都应当严格遵守反 垄断法律法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则表示,整体而言处罚并不重。市监总局查处、公布该三案的目的,不在于“罚”,而更在于“敲山震虎”,释放对平台经济、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一视同仁的信号,警示相关行业主动规范经营,停止采取涉嫌垄断的经营行为,以期规范竞争秩序,保障市场活力。

方 超强进一步阐释,对于平台经济、互联网领域的企业而言,头部平台和大企业利用自身资本、技术和体量优势不断地“跑马圈地”,已经在事实上形成了“经营者集 中”或者“行业寡头”,而这些企业在此背景下的广泛而长期地存在多种不当经营行为,而且已经无形中排除和限制了小企业的竞争,导致竞争不充分,长期以往对 行业发展必然有害,也会一定程度上抑制经济活力。因此,本次反垄断处罚对于行业规范竞争秩序不吝于“当头棒喝”,势必可以唤醒“装睡”的那部分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表示,相较于传统企业,在审视互联网企业其是否构成垄断时,虽然垄断的判断原则不变,但仍存在相当多的难点和特异性的地方。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互联网+商业”的组合在不断地产生新的商业模式和逻辑、新的服务产品、新的运营手段,而以现有法律规则去界定、规制这些新生事物,会不断地出现各种冲突的观点和意见,有待监管层统一和决策,这是针对于互联网企业垄断审查的客观痛点。

例 如,对于相关市场的认定,传统企业销售市场和所属行业很容易确定,但互联网企业由于互联网互联互通的特点如何确定服务和销售市场就存在界定难点;再例如, 在是否属于相同类型服务或产品判断上,也存在很多难点,单就互联网直播这一领域就存在游戏直播、娱乐直播、电商直播等多个细分领域,虎牙直播跟淘宝直播有 很强的直接竞争关系么?好像并没有;但虎牙直播跟淘宝直播却又都是互联网直播服务运营商,都在直播行业。

最后,方超强认为,近些年,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企业的涉嫌垄断的行为,有点“无为而治”的意思,但在观望、踌躇多年后,加强对于互联网企业的垄断监管确实已经迫在眉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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