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近日,文旅部公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明确给大数据“杀熟”划道“红线”,于此同时,针对在线旅游行业“低价游”、“非法删评论”等业内存在的热点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国庆将至,作为疫情后旅游经济复苏的“关键一战”,《规定》出台实行恰逢其时。对于消费者来讲,同一张机票,新老用户价格不一,甚至跳价的案例早已屡见不鲜,迫切希望价格公开透明,对乱象进行规范治理。
目前,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在线旅游市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这给行业监管带来较大难度,亟需通过健全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规定》的发布在一定成都上填补了在线旅游市场法律空白。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 师表示,《电子商务法》是这部《规定》的上位法,因此在这部法规中还是能看到不少《电子商务法》的痕迹,例如经营者的定义与划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消费 者评价机制等。作为针对在线旅游经营的专门性法规也凸显了特色,例如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防范及应急预案,采取舆情搜集、目的地警示等安全提示,这 就凸显了对于旅游安全的特别关注。对于平台内信息鼓励先审后发,要求平台对全部上传信息进行审核,也凸显了对于信息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特别要求。
方 超强认为《规定》对于资质审查也较《电子商务法》更为严格,要求平台经营者对经营资质信息进行线下真实核验并建档,这也是《电子商务法》没有强制规定的。 最后,对于平台内信息鼓励先审后发,要求平台对全部上传信息进行审核,也凸显了对于信息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特别要求,《电子商务法》并未过分强调平台的信息 审核义务,通常只是发现问题及时删除即可。
关于大数据“杀熟”的认定,方超强律师认为,《规定》第十五条的这一规定,是对《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的细化规定,回应的是在线旅游消费中广 泛存在的“大数据杀熟”这一现实痛点;事实上,利用大数据侵害消费者权益,并不单单表现在提供差异化的信息,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消费者高消费;它还表现 在更为直接喝恶劣的侵权形式上,例如差异化“熟客”和“新客”,恶意提高“熟客”价格,杀熟赚钱,降低“新客”费用引流。这一具体化的规定,可以让消费者在维权时更清晰自身权益,也可以让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据更加清楚明确。